RCA工殤案二審獲賠7.1億 受害工哭:19年來不是爲錢

▲RCA求償案二審獲判7.1億元,受害者家屬在庭外開記者會。(圖/記者張曼蘋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來臺設場投資關廠後遭爆違法使用致癌物質氯乙烯、四氯乙烯,造成該廠上百名臺灣勞工罹癌,幾百名前員工和家屬集體求償臺幣27億元,一審勝訴,但僅判RCA等公司賠償5.6億。全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判RCA等4公司須賠償486人臺幣7.1億元。

宣判完,RCA員工關懷協會成員律師團學者工傷協會等人在法院外開記者會,並齊聲大喊「RCA工人勝訴、立即賠償」等口號。而RCA員工關懷協會會長劉荷雲落淚地說,「真是老天有眼,明察秋毫。」但她激動地解釋,雖然心裡感到安慰,卻高興不起來,這19年來大家不是爲了錢,「社會大衆一直以爲我們贏了,但其實半毛錢都沒拿到,我們爲的是RCA長期污染而奮鬥。」

RCA受害者律師團也發聲明表示,一、二審都判RCA等公司敗訴,公司應負起責任勿濫行上訴,至於本案是否會繼續上訴,則需再與員工討論,而本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已超過10年,有78名勞工過世,罹患癌症等重大傷病員工有237人,「受害員工不能再等。」

全案源於RCA於1969年來臺在桃園新竹等地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關廠停產後,時任立法委員趙少康爆料RCA桃園廠疑似長年將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倒進10公尺深洞,嚴重污染當地土壤地下水,也導致許多員工罹癌,身體健康亮紅燈,引發外界高度關注。

一審臺北地院認爲,RCA等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且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污染管控,導致員工罹癌,2015年4越判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新臺幣5.6億元;由於RCA員工關懷協會另追加1025人加入訴訟,因此另向臺北地院提告,向RCA求償73億多元,目前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