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玩交友外遇四年遭揭發 提分手小王竟糾纏不休
人妻小美在107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被告小偉,儘管小偉明知小美已有配偶,仍與她發展出親密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小偉(化名)與他的老婆小美(化名)發展出親密關係,侵害他的配偶權,臺中地院近日宣判,法院判定被告小偉須賠償原告阿德6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原告阿德表示,他與妻子小美於民國102年結婚,婚姻至今仍持續。然妻子小美在107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被告小偉,儘管小偉明知小美已有配偶,仍與她發展出親密關係,並長期維持至111年間。當小美表達分手意願後,小偉不肯善罷甘休,持續糾纏不休,導致阿德於發現此事後,身心飽受煎熬。阿德認爲,小偉的行爲已嚴重侵犯其作爲配偶的身分利益,故訴請依《民法》184條及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然而,被告小偉對於阿德的指控全盤否認。他強調,阿德所提的多項證據,包括手機訊息及禮物等,均非由他傳送或贈送,並質疑小美在庭上的證詞過於偏頗,缺乏具體性行爲發生的時間與地點。小偉更進一步表示,即便法庭認定部分訊息屬實,這些證據也是藉由非法方式取得,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應排除證據能力。此外,小偉還主張,配偶權並非法律所賦予的明確權利,要求賠償60萬元的金額過高。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而配偶間的誠信義務不容違背。通姦行爲不僅破壞夫妻間的共同生活,也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被認定構成對阿德權益的嚴重侵害。儘管小偉主張其隱私權受到侵犯,但法官認爲,阿德所提出的證據符合比例原則,且能達成舉證目的,故無排除其證據能力的必要。最終,法院判決小偉須賠償阿德6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