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通過草案 要高放射核廢料在70公尺地下「埋10萬年」

核廢料的存放地點十分重要。(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核廢料的處理一直都是一項難題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日前發佈一份草案計劃核電機組報廢過程中,所產生控制棒等高放射性廢棄物,必須深埋在超過70公尺深的地下。值得一題的是,該草案明確提及,要將這些廢棄物「埋10萬年」。

核廢料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各自有着不同的半衰期,短則數年,長則上萬年,爲了安全,存放這些物質必須要確保能「完全隔離」。據《共同社》報導,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召開例會時,通過了該處置標準草案,要求在放射性物質影響減弱的10萬年前,都要將其埋在70公尺以下的地底

規制委委員更田豐志表示,數座核電機組正在進行報廢工作,因此相關工作不能再拖,他認爲,有必要加快處置標準等制定工作。該草案要求,企業自填埋廢棄物起,應對其是否外泄,進行300至400年的監督,而地下存在天然氣資源地區考量到日後有開挖的可能性,將不會列爲填埋地。委員會預計,將在明年春季彙總標準框架

▼311地震引發海嘯福島核電廠大量海水灌入,造成1986年車諾比核電廠事故以來最嚴重的核災,完全廢爐需要40年。(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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