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3次還罰不怕 彰化男第11次酒駕慘了

彰化地院法官針對邱男第11次犯下酒駕案件,依公共危險罪將其判刑1年7月。(孫英哲攝)

彰化1名從事重型機器拆除工作的邱姓男子,從2011年起酒後駕車被逮10次,其間雖曾入獄3次,但他仍不知悔改,在其第10次酒駕案件判決當天竟又酒駕被逮。一審法官認爲邱男視法律規範如無物,依公共危險罪將其重判1年7月徒刑。

今年6月14日晚間6點多,邱男在工地飲用酒類後,仍隨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久後即遭警方攔查,被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法官審理髮現,被告邱男竟有酒駕10次的前科紀錄,第1次是在2011年9月3日,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遭盤查而查獲,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61毫克,經檢察官緩起訴後經撤銷緩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罰金5萬元。

邱男之後又再駕駛自用小貨車或乘乘普通重型機車時,因被警方攔查及交通違規被查獲,又被警方查出酒駕,再被逮捕9次,並因被法官認爲前科累累、不知悔改,其間3度入獄服刑。

更離譜的是,邱男竟於其第10次酒駕案判決確定當日酒駕被逮,被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66毫克。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邱男所犯的歷次酒駕雖均未曾肇事,但媒體新聞不斷報導酒駕肇事所生之危害性,立法者甚至一再提高法定刑度以遏止酒駕行爲,被告也因酒駕而數次入獄服刑,更應知悉其行爲之不當,不應佯仗其酒量好或運氣好未曾肇事,而心存僥倖。

被告邱男無視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第11次犯下酒駕案,足認其視國家禁絕酒後駕車行爲之法律規範如無物,法敵對意識強烈,如不給予嚴重之懲罰,顯然不足以促使被告自省,且以自由刑之隔離,使其遠離酒精,亦有避免其再犯之功能,審酌後判刑1年7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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