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男幫女兒選里長 竟揪家族6人虛遷戶籍慘了

▲新北市瑞芳區黃姓女子去年參選里長,黃女的父親爲助女兒當選,竟在投票前4個多月,涉嫌爲黃女的親屬共5人遷假戶口並投票。基隆地院依妨害投票罪名判6人各2到4個月不等徒刑,均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瑞芳區某裡之黃姓女子去年參選里長,黃女的父親爲幫助女兒當選,竟在投票前4個多月,涉嫌到戶政事務所爲黃女的弟弟、表妹、表弟、舅舅、阿姨等5人遷戶籍,但無居住事實。法官最終依妨害投票罪名判6人2到4個月不等徒刑,均緩刑2年,並要向國庫支付2到5萬元不等,得不償失。

根據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吳姓等5名親屬,原戶籍分別住在新竹、宜蘭、新北、臺北等地,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才能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而爲投票權人。

但沒想到,黃女的父親爲了讓女兒當選,在去年的7月4日涉嫌到戶所爲黃女的弟弟、表妹、表弟、舅舅、阿姨等5人,到戶政事務所遷戶籍,但均未實際居住在該裡,而且去年11月26日投票也都有去投票。

法官認爲,黃男不思循正途謀得其女當選里長,卻利用親誼關係與吳姓等6人,共同以虛僞遷徙戶籍的方式取得選舉投票權而爲投票,影響選舉正確、公平及純正性,損及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

法官並說,黃男雖沒非「以虛僞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選舉權人」,但他統一在7月4日幫大家辦妥戶籍遷移,有犯意聯絡與行爲分擔,視爲共犯。最後依妨害投票罪名判6人2到4個月不等徒刑,均緩刑2年,並要向國庫支付2到5萬元。爲了女兒選舉卻犯法使家族親友扛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