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企業應備移轉訂價報告書 供查覈

依我國規定,企業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收入總額)在臺幣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還有收入總額在3~5億元(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且適用租稅優惠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額合計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超過800萬元者,應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書提供稅局查覈。

所謂移轉訂價爲企業運用不合理的價格把本國利潤移轉到低稅率國家,藉此達到避稅目的,像是母公司在臺灣、子公司在租稅天堂地區開曼等,企業可能會以關係交易如母公司刻意從子公司進口高於行情價的原物料,把利潤分到子公司,以此躲避稅負。

然而,多數企業採多層架構或與其他企業聯手持股海外子公司,其查覈難度相當高。爲提升企業法遵程度,我國自2017年因應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反避稅計劃,實施三層文件機制(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和本地事業報告),依企業提交的近三年國別報告交叉檢視。

國別報告爲記載各公司或區域所涉收入、所得、資本、納稅及員工狀態,可說是最容易掌握集團企業在全球佈局情況的查覈資料。

若國稅局要針對特定企業啓動調查,首先寄信給企業如書面調查函,企業須在調查函送達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延長一個月。

官員指出,移轉訂價查覈除過去最常見的毛利率與利潤、對價關係異常、頻繁與關係人交易、連三年損益不規則變動、全球集團企業高利潤但國內企業卻虧損。另企業與低稅率國家涉及高價金額交易、未揭露關係人交易、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前幾年剛被國稅局裁罰、違反訂價協議規定等也是國稅局查覈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