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戶注意!出售這類股票要小心 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股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
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可免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的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票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爲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覈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但按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各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的股票即非屬上開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未依前揭規定簽證的股票所交易的所得即屬財產交易所得。
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
若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留意其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並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如果忘記並計綜合所得稅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的利息外,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