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散步做做操」引衆怒 勞動部急滅火:待命算工時
▲勞動部長林美珠說司機待命時「散散步做做操」也算是一種休息引來輿論撻伐。(資料照/記者周康玉攝)
勞動部長林美珠上週五(17日)在接受立委答詢時說到「司機把車門關起來,可以散步、做操,這也算休息」,引來一陣民衆撻伐,被遊覽車司機嗆「沒人性」,隔天(18日)林美珠下午低調出席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召開「行政院政務團隊工作會議」,迴避媒體並未受訪,僅透過勞動部發新聞稿澄清,明確定義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爲「凡受僱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之設施內或僱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以遊覽車司機爲例,所到達「景點」的休息時間,就算是待命時間。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僱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僱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駕駛受僱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也就是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舉例來說,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之時段,駕駛如可自行利用,獲得合宜之休憩,得不認屬工作時間。至於若有部分遊客仍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狀態,實際上無法自由利用,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表示,駕駛在外工作,常受行駛路線長短及交通離尖峰狀況等影響,如果遇到塞車致無法於預定之時間離勤休息,這時僱主才能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至於一日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仍應視個案情形,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僱主指揮監督,並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