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起訴書暗藏矛盾
(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求處殺警被告林信吾死刑的起訴書,寫得文情並茂,但全文不像是檢察官寫的偵結書類,反而比較像是立法院長游錫堃在表達他所說的「我反對判死刑,但這樣殺警一定要判死刑」的意見,充滿矛盾。
觀察南檢起訴被告林信吾後的媒體報導及輿論,各方似乎對檢察官求處被告死刑一片叫好,可是這份起訴書煽動社會情緒有餘,求處死刑的力道不足。一方面比較像是檢察官指控法務部不執行死刑,另方面也給被告未來「免於被判死刑」的餘地,很是矛盾。
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殘殺兩名執勤警察的惡行,引發社會公憤,輿論指責的箭頭幾乎全指向民進黨政府抱持的「廢除死刑」主張,更嚴批法務部遲不執行38名死囚死刑助長了極惡犯罪。顯然是爲了平息社會公憤,臺南地檢署只用16天就偵結了這件殺警案,向法院求處兇手死刑。
但檢視起訴內容,其中有好幾處不僅有讓被告脫免死刑的可能,也給予這一重大案件未來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往來發回更審,遲遲難以定讞的空間。
例如起訴書中,檢察官花了相當多的文字論述被害警察殉職前的慘狀,卻反而忽略了事件過程的合理性。依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第一名遇害的凃姓警員是猝不及防遭到林信吾持刀攻擊,並立即因傷及要害而倒地。第二位曹姓警員駕駛巡邏車到場時,看到林壓在凃警身上,林並使用奪得的警槍連連對曹的警車開槍,致使警車撞入路旁草叢。
但檢察官卻又提到,事後趕到現場的陳姓警員「親見滿身是血之被害人凃姓警員勉強自警用巡邏車後座下車,手持礦泉水瓶但旋即不支倒地」。那麼,凃警究竟是被刺殺後當場殉職,或是受傷後回警車拿水之後才死亡的,檢察官交代不明。
另外,有關林信吾在殺警前是否有飲酒,致心神有異,自制力較低的情形,檢察官沒有對命案現場廣泛蒐證是否留有酒瓶,只依據被告逃亡15小時後的驗尿結果,即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飲酒,似嫌草率。未來這方面若無法加強補證,很可能讓被告一方做爲攻防的要點,讓法院難以死刑定罪。
最奇特的是,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直認聯合國《公政公約》並未完全排除死刑之適用,指出這所謂兩公約,承認了「生命權並非絕對不可剝奪,當死刑判決並非恣意無理,且符合《公政公約》各項要求時,即未違反公約」。所以,檢察官求處殺警被告林信吾死刑,是合乎公約精神。
檢察官這樣的理解及論述等於是公開打了他行政上級長官法務部的臉。因爲,法務部遲遲不槍決現有38名被法院死刑定讞的死囚,拿的理由就是聯合國《行政公約》廢死的所謂規定,也是用這個公約不斷重複聲請釋憲。
衆所周知,目前法務部遲不槍決的38名死囚都歷經三級三審法院審查,並不違反聯合國所謂的公約而予判處死刑定讞,我們目前想看到的,不是兩名警察如何慘死,而是想看到法務部先依法把38名死囚槍決了,再看這個殺警的林信吾走進死囚室,儘速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