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學妹性侵遺體…當過風紀股長可判無期?高雄地院:被斷章取義

高雄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s)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臺南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二生黃仲佑2015年時勒斃竺姓學妹後,將屍體載至高雄柴山上丟棄焚屍,甚至在焚屍前性侵辱屍。有媒體法官認爲黃男「曾任風紀股長爲由,可教化方得輕判無期徒刑」報導,引起社會大衆議論。對此,高雄地院也發出澄清,認爲報導有斷章取義之嫌。

高雄地院澄清全文如下:

一、本件被告黃男與被害女子某大學學長學妹關係,被告於2015年3月間因求歡不成,遂徒手掐住被害人頸部致其窒息,經被告以手指測試被害人鼻息後查無呼吸現象,誤認被害人已身亡,再對被害人爲性交行爲,事後爲圖湮滅罪證,竟以火燒方式毀屍滅跡,棄置在人煙稀少之山區

案經雄院審理認定黃男犯有殺人污辱屍體、放火燒燬他人屍體致生公共危險等罪,並審酌被告無前科、行爲後坦承犯行、曾透過辯護人表達願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誠意,且考量被告實際上因對被害人產生好感,未獲迴應,兩人獨處時求歡不成,遂積壓不滿及憤怒情緒,因而暴起痛下殺手。而被告同學老師對他的觀感則是「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等情,得見被告在班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

換言之,本案判決已衡酌被告之平日素行、社會人際關係,在積壓之不滿、挫折感等情緒刺激下衝動殺人,與預謀殺人或無差別殺人之情節顯不相同,且犯後深表悔意,方認定被告尚有經教化後再融入社會之可能,而於2016年 4 月 15 日判處被告殺人部分,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污辱屍體部分,處期徒刑2年;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部分,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經被告及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 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本院原判決關於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刑法第38條沒收規定之修正未及適用,而予以撤銷,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與本院判決刑度相同);其他上訴駁回;仍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就犯罪事實之認定則與本院之認定,並無二致。

最高法院業於2017年1月25日判定上訴駁回,全案已告確定。詎料,今日媒體報導再度指稱本件業已三審定讞之案件,仍應以強姦殺人罪論處被告罪責,甚或指摘法官認爲被告當過風紀股長,即有教化可能性,而得以免死等情,實屬昧於事證,且有斷章取義之嫌。倘若因此而導致普羅大衆產生對本件案情有所誤解,甚或以訛傳訛致生對司法產生不信賴感,實非社會之福,至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