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保護泰山石:景區內帶離山石最高罰2萬元

山東省近日發佈修正後的《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根據新版內容,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且拒不改正的,情節嚴重的將被處2萬元以下罰款

《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是山東省地方性法規,此次是其施行後的第三次修正,進一步細化了對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措施

新版《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突出了涉及泰山石保護的內容。比如禁止盜採、銷售泰山石;加強泰山山體和泰山石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和禁採警示標誌;細化強化了對盜採、銷售泰山石等行爲的處罰措施。

條例規定禁止撿拾帶離山石。如違反規定,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