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團每日送餐不爽吃 討每月3萬到終老!73歲婦敗訴理由曝

73歲吳姓婦人討每月3萬扶養費到終老,法官判決敗訴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73歲吳姓婦人,因爲年紀大了加上無工作收入,認爲張姓孩子對她應負有扶養義務,依據臺中市民平均消費支出爲標準,每月的扶養費應爲3萬元,因而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孩子每月給付3萬元到她終老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張姓孩子主張,他已經按月給付母親5000元,在此之前母親對他提告遺棄罪,檢方不起訴處分書已認定他有按月給付母親5000元的事實。另外,他原本透過慈善基金會每天送餐,但卻是遭到母親拒絕,他並非未負扶養義務。

而且,母親名下仍有近千萬元存款,生活無虞,可自給自足,若法官認爲他仍負有扶養義務,則扶養程度應予酌減,且他近期半年內連續遭2家公司資遣,因母親近年來多次到他家中揚言自殺及諸多非理性行爲,導致他精神壓力大,無法正常工作,現今無任何工作收入。

母親之前出售其名下房地,依據實價登錄資料,出售金額應爲670萬元,而母親在2020年8月至少應有近千萬元現金,但卻在法院開庭時,指稱僅有定存200萬元,活存40多萬元,2020年8月至今僅3年多,不可能立即將出售房地所得款項花費僅剩200多萬元,可知母親應有將自身財產隱匿,藉此營造需受扶養之假象。

法官審酌,吳婦帳戶存款逾280萬元,並且沒有負債,足見仍有維持自身生活之資力。從而,吳婦未能提出證明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自然就無受張姓孩子扶養之必要。日前依法判決,吳婦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於法未合,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