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蔡建春:加快REITS專項立法,金融刑事案件實行“三合一”審判工作機制 |兩會·最熱烈

正值2024年全國兩會召開之際,界面新聞了解到,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蔡建春共帶來三份金融領域相關提案,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建言。

優化政策環境,促進企業兼併重組

併購重組是科創公司加快技術突破、優化資源配置、賦能科技創新的重要方式。

2023年以來,證監會多次表態支持高質量產業併購,先後出臺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延長財務資料有效期,更明確提出要建立完善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併購重組“綠色通道”,適當提高輕資產科技型企業重組的估值包容性,優化完善併購重組“小額快速”審覈機制等,展現出開放、包容的監管態度。

蔡建春指出,兼併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過剩產能、調整產業結構、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

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兼併重組,分別於2010、2014年發佈《關於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完善企業兼併重組政策環境,加快企業兼併重組步伐,取得積極成效。蔡建春認爲,在實踐中,企業兼併重組仍面臨以下三方面問題和挑戰。

一是兼併重組相關稅收政策的適用標準、處理要求需進一步明確與優化;二是跨境換股併購仍有困難;三是傳統估值方法下科創企業併購易產生高估值、高商譽問題。

對此,爲進一步優化政策環境、促進企業兼併重組,蔡建春建議,一是稅務部門優化兼併重組相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特殊性稅務處理,完善自然人股東適用標準、各類創新支付工具適用情況、跨境重組適用標準等。

二是建議商務部及有關部門明確和優化跨境換股相關政策。儘快發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同時對高端製造業、“卡脖子”技術等特定領域設置“白名單”,降低企業預溝通成本,支持“硬科技”企業充分利用跨境換股併購海外優質資產。

三是建議財政部指導推進完善科創企業資產評估指引。基於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專家指引第14號——科創企業資產評估》的相關評估方法,推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研究出臺詳細的評估方法使用指引和指南,探索研究分行業估值方法。

加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專項立法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目前,我國REITs市場已有首發30單、擴募4單上市,募集資金超1000億元。實踐證明,REITs產品在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促進投融資良性循環、健全資產運營管理機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蔡建春指出,我國REITs採取“公募基金+資產支持證券”的框架,在試點階段取得積極成效。但頂層設計的基礎制度亟待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對於進一步壯大REITs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建設存在較大制約。具體表現在:一是產品多層嵌套,交易結構較複雜,交易成本較高。二是產品運作管理機制複雜,存在多重委託代理,各方義務責任有待通過制度加以強化。三是REITs的稅收支持、會計處理和投資者准入等配套制度仍需持續完善。

蔡建春認爲,綜合考慮業務適配性和立法便利性原則,參考境外REITs市場大多采用專項立法實踐,依託《證券法》在國務院層面制定REITs專項條例,是相對現實可行的安排,該路徑能全面解決REITs面臨的各項制度制約,符合REITs發展規律,有利於推動REITs市場發展壯大。

在具體立法重點上,蔡建春建議,應明確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REITs屬於《證券法》規範的證券品種,對REITs的發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等事項予以規定,條例未規定的適用《證券法》規定。二是明確REITs發行交易相關安排,規定REITs發行上市條件、REITs管理人管理、做市機制等事項,解決產品結構及參與機構責任義務等問題。三是明確REITs管理架構和持有人會議機制,確定“REITs載體+項目公司”的產品結構,參照股東大會制度,建立健全REITs持有人會議機制,解決運行管理效率問題。四是明確REITs稅收、會計處理、國有資產轉讓等相關配套機制,解決約束激勵問題。五是明確REITs市場的監管安排和法律責任,明確REITs發行人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等相關監管安排,解決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機制等問題。

金融刑事案件實行“三合一”審判工作機制

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上海金融法院。2018、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對上海市轄區內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自設立以來,上海金融法院認真履行金融審判職能,在深化我國金融專業審判機制改革、提升金融司法專業性和效率、以高質量金融審判服務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蔡建春認爲,近年來,隨着金融市場迅速發展,金融創新不斷深化,金融案件審判實踐中面臨的民事刑事交叉問題日益突出,對進一步調整優化案件管轄範圍、實行金融刑事案件集中管轄,提出了現實需求。

一是金融犯罪案件專業性較強,一般法院可能缺乏專業辦案法官隊伍。二是在審理涉金融犯罪的民事案件時,審理法院難以全面掌握刑事犯罪信息。三是同一違法犯罪事實引發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審理,不利於高效利用司法資源。例如,鮮某操縱證券市場案中,202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鮮某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作出生效刑事判決;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進一步審理鮮某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案件審理過程中面臨證據移送、刑事罰金優先用於民事賠償等機制問題。

爲了更好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要求,蔡建春建議參考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全面管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成功做法,一方面,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金融刑事案件、實行金融審判“三合一”的審判機制,促進刑民交叉等複雜糾紛一併解決,進一步激發金融專業審判效能;另一方面,基於保障改革平穩起步,兼顧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審判機構、審判隊伍建設現狀等因素,試點階段將“三合一”管轄範圍限定在涉資本市場案件、涉外金融案件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