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熱議金融審判“三合一”:樹立威懾機制 釋放“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犯罪信號

“金融審判‘三合一’審判機制將塑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有利於金融違法行爲要件的標準樹立,立體化的追責體系可在司法裁判領域形成對於違法後果的統一、明確預期,即我國對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爲懲戒有標準、有力度、有層次,民事、行政和刑事齊頭並進。”3月5日,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鄭彧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近日,一份“關於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金融刑事案件,實行‘三合一’審判工作機制的提案”獲得法學專家的熱議。法學專家認爲,在金融法院集中管轄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同時,再納入金融刑事案件,可樹立威懾機制,釋放“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的信號。

促進刑民交叉等複雜糾紛一併解決

該提案由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蔡建春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在提案中,蔡建春表示,建議參考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全面管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成功做法,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金融刑事案件、實行金融審判“三合一”的審判機制。

2018年8月,作爲全國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掛牌成立。2018年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對上海市轄區內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初衷是對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致力於解決金融交易中發生的糾紛,最初的審理範圍是傾斜於市場主體的利益保護角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轄上海地區的金融民商事案件。”鄭彧向記者介紹,“同時爲了滿足在上海金融要素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進行交易的市場主體的權利保障,涉金融行政案件也納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

然而,近年來,隨着金融市場迅速發展,金融創新不斷深化,金融案件審判實踐中面臨的民事刑事交叉問題日益突出,對進一步調整優化案件管轄範圍、實行金融刑事案件集中管轄,提出了現實需求。

“金融法院在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時,往往已有刑事案件,同一個或同一組行爲觸發了不同的法律後果,一併處理可以相互協調,可以省去複雜的法律程序,大幅提升效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以鮮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爲例,202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鮮某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作出生效刑事判決;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進一步審理鮮某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案件審理過程中面臨證據移送、刑事罰金優先用於民事賠償等機制問題,同一違法犯罪事實引發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審理,不利於高效利用司法資源。

資本市場出現的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必須予以嚴懲。監管部門多次強調,要採用行政、民事、刑事立體追責體系,“零容忍”打擊資本市場違法行爲。

“三合一”審判機制,刑民交叉等複雜糾紛一併解決,顯然可以進一步激發金融專業審判效能。“立體追責體系非常講究主體的認定、證據的保全、責任的判定等,如果在不同的法院進行審判,可能會因爲刑民銜接的問題把民事或刑事審判的效率都大幅拉低。”鄭彧說。

有助於“民行刑”審判標準形成共識

在實踐中,鄭彧觀察到,金融犯罪案件專業性較強,一般法院的刑事法官多從刑事角度考慮問題,對《證券法》和市場交易機制的理解,以及對證據認定方式等與金融、行政審判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理解上的差異,有時難以形成共識化的標準。

在鄭彧看來,“三合一”審判機制不僅將大幅提升執法效果,還有利於金融案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的審判標準形成共識。

“民商事是給投資者的救濟機制,刑事審判是樹立威懾機制,此舉將塑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可在司法裁判領域形成對於違法後果的統一、明確預期,即我國對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爲懲戒有標準、有力度、有層次,民事、行政和刑事齊頭並進,讓市場主體有信心在上海金融要素市場和基礎設施進行金融交易。”鄭彧說。

葉林也表示,金融法院雖爲解決金融糾紛、服務金融市場發展而設立,但運行一段時間後,逐步認識到很多金融案件都直接或間接觸及刑法,且也培育了一批專業的金融審判隊伍,此時探索納入刑事案件審判,更適應目前金融市場強監管的環境。

試點階段可限定在資本市場案件等領域

蔡建春在提案中還建議,基於保障改革平穩起步,兼顧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審判機構、審判隊伍建設現狀等因素,試點階段將“三合一”管轄範圍限定在涉資本市場案件、涉外金融案件等領域。

鄭彧接受記者採訪時也建議,並非所有金融領域的刑事犯罪都納入到上海金融法院,而是上海金融法院可以對接審理的金融案件的刑事審判一併納入,“比如滿足特定條件的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可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