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論壇》怎麼看大陸的「全過程民主」(李林傑)
大陸國新辦:中國搞那一套所謂西方民主,很容易搞散搞亂。(澎湃新聞)
自民主黨人入主白宮以來,民主及其理念再度成爲世人所熱議,民主話語再度成爲各國論述的重心所在。在當下民主話語的驅力下,中國大陸亦提出「全過程民主」此一命題陳述,作爲對西式民主論述的迴應,也體現了「民主」這一概念在當下仍具有的至上合法性與強勁生命力。
大陸實質上並未拒斥「民主」概念所具有的合法性與生命力,後者作爲政治文明化的不可逆產物實質上對各國的政權組織與話語形式造成了客觀情勢的必然性約束框架,無論各國的政體乃至論述所呈現的分歧是如何之鮮明化差異,「民主」於其中構成唯一正確的界定與統攝之「定性框架」,在政權形式與話語論述中呈現的,不過是於「民主」二字上加註了各色特色的前綴:「自由民主」、「社會主義民主」乃至當下的「全過程民主」。
當我們對「民主」理念充滿信心,並體認爲文明之方向、人性之根本時,應當對於附加各種前綴的「民主論述」充滿信心,因爲這些論述本身體現了「民主」概念本身的生命力猶在與合法性猶存,「民主政治」的建設是各個國家無論如何也繞不出來的「合法性目標」;當我們對於「民主」理念的豐富性有所瞭解,對於「國情」內涵的特殊性有所包容,那麼對於附加各種前綴的「民主論述」,我們應當給予一定程度上之「同情的理解」,後者是具體於一定「國情」下的政治建制之可能性空間的佈置,並多少程度上反應了「民主」理念中的某一側面或向度;而當我們對「政治」之「真實」有所把握,體認到在「選舉」這一程序性遊戲背後,共享同一權力與理念成分的「一黨制」實質,我們當不執著於理念話語本身的「純粹性」,而是着眼於「功利性」,將思考的層面下沉至「可改進空間」上,那麼對於附加各種前綴的「民主論述」,則更多立足於「建設性」而非「解構性」。
對於大陸的「全過程民主」論述,在主流的輿論觀點之外,當更具深一層的思考重心:這一論述所包含的「民主目標」的「可欲性」、所根植的「國情現實」的「合理性」、以及這一論述本身的「建設性空間」。這才構成具有實質意義的探討所在。
大陸的「全過程民主」論述,首先是作爲一種「價值性命題」而被加以提出,不單單指涉一種已然性的存在,更是體現一種應然性的方向,「民主政治的建設與完善」構成「第二個一百年目標」的核心任務之一,「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構成社會「基本矛盾」的核心內容。對於這一論述,在「方向性的把握」與「理念性的宣示」層面,應當給予「價值的肯定」,「羅馬城不是一天建起來的」。
大陸的「全過程民主」論述,亦是作爲一種「解釋性命題」存在,受到當下之「國情」、尤其是「社會根本建制」的客觀情勢約束性的,是在制度框架的可能性空間內,對於「民主」理念的一種佈置與操作,對此應給予「同情的理解」。這一論述本身,主要落實於「兩大關係」的「具象化」:妥善的處理「黨與人民的關係」及「黨與法的關係」,並在「制度真空」內,即「非政權結構領域」,深化基層自治的可能性空間。論述本身的提出,也並非旨在理念的「純粹化」,而是訴求於價值的「功利性」,於根本上是服務於「合宜的決策」:尊重人權、尊重常識、累積公益、及時止損、平衡利益、順利調整等訴求,詮釋着「全過程」一詞,既是「決策環節的全過程」,更是「決策功利的全過程」。在當下的大陸,權力的擴張與增強與政治治理的績效仍然總體呈現正相關關係的條件下,是否具備現實性上的「合理有效」與價值性上的「功利有效」構成理念評價的根本尺度,「全過程民主」論述依然憑藉此一尺度定位自身。將政治立基於經驗與現實之上,優於立足於理念或抽象之上。
在當下有實質意義的思考,不應當在這一論述本身的「理念之純粹與否」,從而汲汲於「理念之純化訴求」,而是如胡適所言,在對這一論述所包含的「民主目標」的「可欲性」、所根植的「國情現實」的「合理性」加以「同情的理解與肯定」之前提下,不拒斥其中的「目標可欲性」與「現實合理性」,抱着「一點一滴着手改良的態度」,深化這一論述本身的「建設性空間」。多作「建設性」而非「解構性」的思考與討論。
對於大陸的「全過程民主」論述,建設性的深化路徑在於,將「公」與「共」搭起可操作的「橋樑」。「公」指涉「公是非之是非」,是一個集體性與超越性的概念,衍生至公益、公利、公財、公意等,構成大陸的制度優勢與話語重心所在;「共」意在「均是非之是非」,是一個可見性與可還原性的概念,是經由大家一致之認可,符合私人真實之意願的,由經驗可見、並經驗還原。「公」與「共」如果不能搭起橋樑,則「共」湮滅於「公」中,而「公」泡沫爲虛無,成爲不具可見性與還原性的「假公之公」,即成「私」之所在。
「全過程民主」欲搭建起「公」與「共」之橋樑,在於「兩大關係」的落實:以「共」爲中介,以「公」爲目標,以妥善處理好「黨與公民的關係」爲中介,落實於「黨與人民的關係」之恰當;以妥善處理好「黨與私權利的關係」爲中介,落實於「黨與法的關係」之得體,在可見性的概念範疇下,完成集體性概念、公共性範疇的還原與在場。而在「非政權結構領域」即「自治領域」內,更要以「共」詮釋「公」,以「共」證成「公」,「均是非之是非」在自治空間內,方構成「公是非之是非」。
政治的困境,在於權力的有效與平衡,前者牽繫權力行使的前提,後者關乎權力行使的效能,即是着眼於「公」與「共」之橋樑的妥善搭建。在不改變社會根本建制的前提下,不以「解構性」爲代價,訴求於法理縫隙之源頭,採用民族性智慧加以彌合,證成制度的「建設性」與逐步完善。
(作者爲四川大學政治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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