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6000家機構、8000億資本!小貸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出爐 向違規收費、出借牌照亂象出擊

財聯社8月23日訊(記者 王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今日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爲,並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授權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取消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質。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等問題,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時有發生。但自2017年以來,全國範圍內已暫停批設新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存量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已下降至2023年末的179家。

專家指出,《暫行辦法》對小貸公司行業准入、融資方式、信息披露、技術規範、催收方式等進行了系統全面梳理,主要涉及小貸機構及網絡小貸機構兩類市場主體。與歷史監管文件相比,此次監管文件影響更加深遠,其中涉及到助貸/聯合貸合作模式及金融APP備案相關細則,將對互聯網貸款、消費金融市場產生深刻影響。

市場準入條件及程序、跨區域展業等細則待明確

《暫行辦法》第六條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此舉能夠有效提升小貸設立門檻,增強行業服務質量”,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這也意味着,在小貸機構近年來持續清理整頓的當下,結合“退金令”導向,小貸尤其是網絡小貸短中期內或將成爲存量市場。

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餘額1739億元。

《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目前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抓緊按程序推進條例起草相關工作。待條例正式出臺後,將及時修改完善《暫行辦法》並形成正式監管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條件及程序、小額貸款公司跨區域展業、行政處罰等事宜進行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監管總局強調,2017年以來,全國範圍內已暫停批設新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近年來存量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數量逐步下降,已從2018年的224家減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嚴禁“套殼”、“出借牌照”亂象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經營管理粗放、信用風險偏高等問題,過度營銷、不當催收、違規收費、出租出借牌照等亂象時有發生。《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指出,“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蘇筱芮表示,早前的監管文件均已涵蓋“小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等內容,但近年來市場滋生小貸牌照“套殼”亂象,故本次文件提出“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後續再出現出租出借、“套殼”“借牌上架”等違規行爲的小貸機構或將受到嚴厲打擊。

“明確禁止出租、出借小貸牌照,堵死了此前一些小貸公司可能通過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行爲,也是最大限度的避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的表現”,博通諮詢金融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也表示。

《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一倍。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四倍。第二十二條也對放貸資金來源做了約束。

“《暫行辦法》對外界最關心的‘槓桿率’進行了明確且統一,對於降低行業風險累積和融資成本,更加專注服務當地實體經濟和服務效率,有重要意義”,王蓬博指出。

調研測算後設定單戶20萬、1000萬限額

《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自然人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上限爲單戶20萬元;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貸款,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統一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

金融監管總局解釋稱,設立20萬限額主要是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設立1000萬元上限主要是考慮到堅持審慎監管,防範風險,同時對標銀行同類貸款定義。

“充分考慮純線上業務的風險特徵和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有必要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純線上方式發放的貸款單戶限制在一定金額以內。此外,實踐中普遍存在小微企業主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對個人和法人經營性貸款適用同一上限標準,符合行業實際”。

設立上述限額是在向行業開展了調研和數據測算的基礎上做出的,金融監管總局還表示,從調研和測算結果看,兩項標準與行業當前的貸款金額分佈情況基本相符。爲確保相關規定平穩落地實施,《暫行辦法》設置了兩年的政策過渡期。《暫行辦法》出臺後,對目前單戶金額超過上限的存量貸款,到期自然結清;對貸款到期後有續貸需求的客戶,引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在過渡期間逐步調整單戶金額,穩妥實現資金接續“軟着陸”。

“將生產經營類貸款定在1000萬,體現了促進支持實體經濟的基本導向。此外,將小貸淨資產與貸款餘額關聯起來,能夠有效防範小貸機構無序擴張”,蘇筱芮指出。

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逾期率偏高,實踐中也發生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不善關停退出的情況”,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暫行辦法》重點強化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夯實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的基礎。

一是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對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其根據實際適當簡化公司組織機構,探索有效的內控方式。二是明確資產風險分類要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90天及以上的貸款劃分爲不良貸款,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三是明確資金賬戶監管要求,嚴格資金管理。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並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定期報告。四是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特別是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如,針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強調使用獨立的業務系統,並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

掐斷非法貸款APP生存空間,保護金融消費者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誘導借貸、不當催收、泄露個人信息等問題,《暫行辦法》設專章對小額貸款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全面規定。

一是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等出發,對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採集使用等行爲作出規範。二是強化違法和不正當行爲的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禁止小額貸款公司捆綁銷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將貸款列爲支付結算的默認選項、誘導過度負債和多頭借貸、以違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等。

三是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確保合作機構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經過依法備案,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可能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今年上半年已有多輪針對金融應用市場的整頓規範,此次監管文件將爲魚龍混雜的貸款APP應用市場帶來系統化清理整頓,後續未完成對應報備、備案程序的貸款APP將無法進入市場,從源頭掐斷非法貸款APP生存空間”,蘇筱芮表示, 對於擴大信息披露渠道及內容的要求,也有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