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彩禮糾紛如何解決?來看看北京三中院這幾個案例!

央廣網北京5月22日消息 (記者費權)伴隨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彩禮的數額和種類呈多樣化,諸如車子、票子、房子等的高價彩禮已逐漸成爲婚姻路上的一道坎。今年1月17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專門針對“高額彩禮”問題作出規範。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三個案例探討此類糾紛的裁判思路,引導大家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理性看待彩禮問題。

案例一

戀愛期間的贈與並非彩禮

2022年12月到2023年1月,老王和老李通過網上的徵婚廣告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期間,老王用舊首飾置換成1個手鐲、1個戒指、1對耳釘送給老李。現老王起訴到法院主張贈與是以結婚登記爲條件的,要求老李返還上述首飾。

法院認爲在雙方戀愛期間,老王打製首飾後交與老李屬於贈與,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爲屬於爲結婚而交付彩禮的行爲,該贈與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涉案首飾已交付,贈與行爲已經履行完畢,老王主張返還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依上,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彩禮,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結合當地習俗、給付時間、給付主體、財物價值等事實綜合判斷。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爲特定目的給付的財物,該目的包含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項因素。而戀愛期間,爲了增進感情、表達愛意,男女雙方經常會發生的轉賬、紅包、饋贈禮物等經濟往來,通常財物價值不大,並不認爲是彩禮範疇。

案例二

領證一年後離婚,返還部分彩禮

韓某和李某2021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國慶舉辦婚禮,此後便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內,不過是分房居住,二人很快便因性格不合徹底分居。2022年3月韓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李某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16萬元、價值一萬餘元的婚戒以及酒席間收取的6萬元份子錢。李某認可16萬元是彩禮,但對於婚戒、份子錢不同意返還,認爲是男方對其的贈與。

法院認爲,考慮到雙方結婚時間較短,並未在婚後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如彩禮全部歸女方所有,與男方當初的給付本意明顯背離,損害給付人的合法權益,爲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酌定李某返還8萬元彩禮款。韓某於雙方登記結婚後爲李某購買的女式戒指,屬於女方個人使用的財產,不是彩禮。夫妻二人在婚禮儀式席間敬酒並收取份子錢,是基於婚禮風俗習慣接受親屬朋友贈與的款項,亦不屬於彩禮範疇。因此韓某主張返還婚戒、份子錢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依上,在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一般情況下是不予支持的。但由於婚姻是以長期共同生活爲本質特徵,如果並未形成穩定長期的夫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並未全部實現,彩禮數額過高的則需要酌情返還。彩禮和份子錢的區別,可以考察給付時間是否在雙方談婚論嫁階段,是否系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給付,是否有雙方父母或介紹人商談、財物價值大小等。通常彩禮給付在婚前,男方或者男方父母給付時有父母或媒人蔘與,而份子錢通常是親朋好友在婚禮隨禮時給付,金額根據人情往來確認,一般財物價值不大。

案例三

同居並生育一子,彩禮酌情返還

小李和小紅經人介紹在2022年5月確認戀愛關係,後小李的母親給付彩禮20萬元,2022年11月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儀式並開始生活居住在一起,期間小紅生育一子,二人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2024年2月,因感情破裂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小李以及小李的母親以婚約財產糾紛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小紅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認爲,雙方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二人已經在當地舉辦婚禮,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孕育一子,結合當地習俗及實際情況,酌定小紅返還彩禮6萬元。

法官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依上,子女結婚成家是人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辦,彩禮也多由父母代送,因此基於傳統習慣,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爲共同原告。一般情況下,沒有形成婚姻關係的,應當以退還彩禮爲宜。但考慮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以及孕育子女對女性身心產生的較大影響,應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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