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羣平臺招攬亂象多…觀光署修法 團體旅遊應派專人全程隨團服務

交通部觀光署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明確規範旅行業廣告範圍及揭露方式,並要求辦理團體旅遊行程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旅行團示意團。本報資料照

疫後旅遊活動復甦,社羣平臺隨處可見旅遊團招攬廣告,爲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交通部觀光署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明確規範旅行業廣告範圍及揭露方式,並要求辦理團體旅遊行程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法規預告期60天,民衆可在期限內陳述意見。

觀光署指出,鑑於旅行業者利用網路平臺、行動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等多元方式經營旅行業者日漸普遍,爲符時代趨勢並完善管理,增列電腦網路以外社羣行銷方式,及揭露公司資訊義務,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觀光署說明,此次修法明定旅行業爲舉辦旅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僞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並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且廣告應載明旅遊行程名稱、出發地點、日期及旅遊天數、旅遊費用、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公司名稱、種類、註冊編號及電話。

觀光署也說,現行條文僅規範旅行業應派遣專人隨團服務,並未強調全程參與,致部分旅行業安排團體旅遊行程缺乏專人隨團服務,如該段行程發生意外,將有無法即時處理情形,且旅客參加團體旅遊多有專人隨團提供服務需求,因此修正現行條文,明確要求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行程應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

此外,觀光署表示,爲提升旅行業整體競爭力,協助轉型朝多元化發展,調適現行法令與實務發展落差,放寬綜合旅行業業務範圍、簡化旅行業辦理辦事處所在地變更、開業、職員異動等作業。

觀光署指出,另配合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應督導與管理其僱用經外語導遊、領隊人員專用制評量及訓練合格,領取執業證人員僅得爲其執行導遊、領隊業務,不得爲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招請執行導遊、領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