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案高院停審釋憲!高虹安「高度肯定」 喊話:儘快還我清白

記者楊永盛、劉人豪/新竹報導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爲本案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今(2)日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對此,高虹安表示,我尊重今天高院合議庭的決議,同時我也高度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以及人權保障的角度聲請宣告違憲,同時我也再度重申,我沒有貪污不法,希望能夠儘快還我清白。

▲高虹安表示「我沒有貪污不法,希望能夠儘快還我清白」。(圖/高虹安提供)合議庭法官認爲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理,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高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各級民意代表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遭法院判決的案件共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公費助理問題而遭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此外,《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仍有疑義,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法官可否就依此審判,均有疑義。

此外,合議庭也函文立法院查詢,但立法院擁有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但仍難以確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該如何解釋,合議庭不能越俎代庖。何況本案攸關上百名現任、卸任立委、上千名公費助理的權益,合議庭認爲「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

對此,高虹安表示,我尊重今天高院合議庭的決議,同時我也高度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以及人權保障的角度聲請宣告違憲,同時我也再度重申,我沒有貪污不法,希望能夠儘快還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