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110萬 前南市副議長曾順良認罪獲緩刑
前臺南市副議長曾順良涉詐領助理費,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南市副議長、前臺南市議員曾順良被控以人頭擔任助理,向議會詐領改制後第1至2屆議員助理補助費110萬,檢方起訴曾順良及特助等10人,曾順良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1年內要向國庫支付100萬元。
檢方統計,曾順良在第1屆直轄市議員任內共涉詐領108萬1500元;第2屆議員任內涉詐領2萬8千元,總共是110萬9500元。
起訴書指出,曾順良於2屆直轄市議員任內聘有10名公費助理,檢調調查,曾順良、潘姓特助、許姓女性特助、蕭姓女會計等人,於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擔任第1屆直轄市臺南市議會議員期間,不實虛報陳姓女子等3人爲公費助理,涉借用他人名義,製作不實聘書、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資料及檢附個人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向市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
經查,領取公費助理薪資或春節慰勞金等款項,除將薪資發放給公費助理外,其餘未實際發放款項挪來作爲支付議員服務處水電、文具、餐費、油資等日常開支。
臺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曾順良等10人均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詞、臺南市議會第1屆、第2屆議員自聘公費助理名單及相關證據資料,認曾等人犯行均明確。
合議庭認曾順良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1年10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2年,有期徒刑部分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潘姓助理等9人分處1年11月至4月不等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