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好心卻犯法! 嘉義男子幫女同事揉捏肩頸遭判刑

嘉義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在同事小美(化名)未及抗拒之際,以雙手揉捏她的脖子和肩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在同事小美(化名)未及抗拒之際,以雙手揉捏她的脖子和肩膀,藉此觸摸其身體隱私部位,對其進行性騷擾。一審法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臺南檢察高分院發回續查。偵查後,認定適合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判決阿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德與小美同在嘉義縣某公司工作。阿德於112年3月底某日,趁小美無法反抗時,以雙手揉捏她的脖子和肩膀,藉機觸摸其隱私部位,構成性騷擾。小美隨後向警方報案,案件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辦。

在偵訊過程中,阿德承認了上述行爲,辯稱他是因爲小美常說累,工作速度也很慢,所以纔想幫她按摩加快速度。然而,於113年3月5日偵訊時,他已坦承其性騷擾行爲。證人小美的證詞、公司相關調查紀錄、性別平等暨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訪談記錄等證據,均支持指控。

法院考量到被告與告訴人僅爲同事關係,且告訴人從未要求按摩,因此阿德的行爲顯示其性騷擾意圖明確,辯稱的按摩理由難以成立。阿德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最終被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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