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書記官偷拍21名女同事 判處徒刑4年8月

士林地院。(本報系資料照)

前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2020年起在署內放置秘錄器,偷拍21名女同事更衣、如廁影像,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性隱私等罪,士林地院21日宣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另有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調查,前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自2020年1月間至2023年3月,在士林地檢署盥洗室、備勤室等其他公共場所,偷拍21名被害人,檢察官在林男家中硬碟、隨身碟以及記憶卡等,發現他82次偷拍被害人。

林男自2013年起在士檢服務,案發前在贓物庫擔任書記官,平時喜愛運動,常與女性同仁一起打羽球互動良好。去年3月間,被發現在偵查大樓放置秘錄器,藉以偷拍同仁更衣,檢察官立刻到林男家中,從多個儲存設備發現林男偷拍多年,地點除士林地檢署員工外,還有其他公共場所。

檢方當時起訴指出,被告身爲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爲滿足一己私慾,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錄影等方式侵入被害人私密領域,漠視他人隱私且被告偷拍之對象不限身分,時間不拘,其利用衆多被害人對被告之信任,在被害人完全無防備心之情況下竊錄被害人最私密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檢方因偵辦自家人,林男以及被害人都是周遭熟識的同事,考量林在同一個時間、地點,以2個以上攝影鏡頭攝錄同一被害人隱私部位,手段惡劣,案發後被害人心理上受到極大驚嚇,對周遭環境感到猜疑、不安全感等感受難以抹滅,陳述被害經過時難掩哭泣、驚恐、難堪、焦慮。檢方在起訴書中依法不予揭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外,針對卷證之使用及管理,採取最高規格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