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乖謬史實的臺灣地位未定論(宋楚瑜)
副總統賴清德及立法院長游錫堃28日出席「舊金山和約生效70週年特展開幕儀式」。(總統府提供)
近來又有部分人士誇言「臺灣主權未定」,甚至有政府官員附和其詞,讓當年曾走過那段歲月的老兵,不得不再次帶大家回顧歷史。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到《降伏文書》決定臺澎歸還中華民國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中、美、英、蘇等同盟國關於太平洋地區戰場、對日作戰的最高原則,就是要求日本接受《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與《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在此二個重要文件中,清楚明白表示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戰後日本的主權應該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及四國等四大島;同時,日本必須將奪自中國的臺灣、澎湖及東北歸還中華民國。
很多人拿《開羅宣言》各國未簽字大作文章,但《開羅宣言》未簽字的主因,系蘇聯史達林元帥未參與該會議。爲徵求其意見,故開羅會議甫結束,羅斯福總統和邱吉爾首相即刻前往德黑蘭,與史達林會晤。邱吉爾首相說明《開羅宣言》內容後,詢問史達林的意見,史達林回答他看過公報並表示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He thoroughly approved the communique and all its contents.),並明確表示,東北、臺灣及澎湖等島嶼應該歸還中國是「正確的(it was right)」。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由美國白宮向外界公佈、正式發表。這段歷史在美國正式外交文書中明白記錄在案、並正式向外界公佈。
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會議中,再次以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和英國首相邱吉爾名義共同發表公告,一一清晰地闡明對日本的主張和各種要求,世稱《波茨坦宣言》。這篇《宣言》的主要內容是:賡續開羅會議的聲明,中、美、英三國在戰勝納粹德國後,將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該宣言第8條明言宣示,「開羅宣言中的諸條件應被履行(The terms of Cairo Declarationshall be carried out.)」,而第13條最後以結論的方式,再次明確要求日本政府應無條件投降。
《宣言》發表後、不到兩週,1945年8月6日和8月9日,美國分別在日本廣島和長崎各投擲了一枚原子彈。日本昭和天皇裕仁於8月14日即透過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蘇四國照會接受《波茨坦宣言》。8月15日裕仁天皇發佈《終戰詔書》(日文:大東亞戰爭終結詔書),正式宣佈日本無條件投降。同日中、美、英、蘇四國政府同時明確宣佈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此即代表同盟國已接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1945年9月2日上午9點,在日本東京灣美國海軍密蘇里艦(Missouri)上甲板,由日本外相重光葵代表「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及日本國政府」,以及大日本帝國陸軍參謀長梅津美治郎大將代表「日本帝國大本營」,正式簽署日本的投降文件《降伏文書》。1982年,楚瑜以艾森豪獎金得主身分訪美期間,也特別登上停靠在西雅圖港口的密蘇里艦參觀。
《降伏文書》首段即表明「奉命」接受美利堅合衆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聯合國以及隨後加入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首長在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發表之宣言規定。日本代表在簽署的降書中,再度承諾「日本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承者,將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規定。」《降伏文書》由同盟國各國及日本各存一份,同盟國方面有九個國家的代表參加受降典禮,包括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元帥、美國代表爲尼米茲(C.W. Nimitz)海軍元帥,中華民國代表爲軍令部部長徐永昌上將。(見註釋)
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到《降伏文書》此3份文件有着密不可分的關連性,因爲《降書》完全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又是延續落實《開羅宣言》的內容而來;換言之,《降伏文書》是前二者的結晶,它與前二個文件已牢牢環扣在一起;而《降書》係爲正式的國際條約,不論是對日本、美國及其他參與簽署的國家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吾人從其後來被收錄於《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裡可佐證其具條約之效力。
中國未參加籤屬《舊金山和約》,系因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互爭「中國」代表權;《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同一日,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爲「中國」合法代表,因此正式在臺北締結中日和平條約
也有人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寫道,日本「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羣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羣島、西沙羣島等地之主權,誇言此爲國際社會認定臺灣主權未定之重要依據。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發動侵華戰爭,中華民國系當時最大受害國,保守估計中國軍民死傷超過2000萬人,中華民國也是東亞戰爭中對日作戰最久的戰勝國。試問若依照《舊金山和約》內容來看,中華民國連過往失去的領土都拿不回來,身爲戰勝國究竟獲得什麼?究其原因,當時中國正面臨國民黨、共產黨兩黨互爭「中國」代表權,而英國當時已和中共建交(1950年1月6日),美國則是承認退守臺灣的中華民國,導致「中國」未參加《舊金山和約》的簽署。
最後系由日本吉田茂首相致函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Dulles),此即爲「吉田書簡」,協議決定交由日本選擇國、共兩黨中之一方來代表中國,與日本正式簽訂和平條約,而後於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之日,日本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在臺北締結《中日和平條約》。
若日本僅是「放棄」臺灣及澎湖羣島主權,爲何還需要單獨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和約?若僅是「放棄」臺灣及澎湖羣島主權,爲何《中日和約》第10條寫道,「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甚至還因爲中日和約的簽訂,使得在二次大戰期間,被日本徵召達20餘萬人的「臺籍日本兵」,根據日本厚生省與我內政部覈對資料,陣亡者即達32806人、重傷者327人,日本政府堅拒對彼等之欠餉、軍郵等等賠償,並聲稱戰後臺灣住民已非日本籍,故而無法享有日本政府所訂的《恩給法》及《戰傷病者戰歿者遺族援護法》之權利。
回顧至此,我們可以歸納四個事實: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與澎湖羣島是由日本放棄主權,並歸還給中華民國政府。
二、中華民國政府是受害最深,死傷最爲慘烈的戰勝國,將臺灣及澎湖羣島歸還給中華民國,是中美英蘇等同盟國的共同決定,並由日本天皇代表在東京灣簽字同意,因此所謂「主權未定之說」是全然錯誤的。
三、即使兩岸之間因政治制度的差異而導致中國代表權之爭,也並不影響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羣島的主權,並將其歸還給中華民國的歷史事實。
四、若臺灣的政治人物妄言「臺灣地位未定論」,不僅是自我否定目前已在臺灣執政超過70年「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更是罔顧臺灣社會得來不易民主改革的成效與正當性!
註釋1:參見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eran, 1943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566.
註釋2:徐永昌將軍是家父宋達將軍抗戰期間服務於軍令部時的老長官,徐部長因家父工作優異,破格特保進入陸學大學深造、並以第一名的成績畢業。來臺後,家父還帶着楚瑜、在年節時向已退休的徐爺爺拜年;徐部長過世後,安葬於陽明山公墓,家父亦帶楚瑜至其墓園捻香致祭。
註釋3:聯合國1946年成立以來,每年均會出版25到40卷左右的條約彙編,《日本降書》被收錄在《聯合國條約集》1952年10月出版的第139卷。
(作者爲親民黨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