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剴剴案 國民法官參審的考驗(吳景欽)

面對這起保母虐童案,無論檢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殺人罪起訴,都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這是否代表有可能往故意殺人罪、甚或因此判死呢?(圖爲示意,邱立雅攝)

1歲男童剴剴由兒福聯盟媒合保母照顧,遭凌虐致死引發公憤。近日,有民衆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虐童致死唯一死刑。惟此提案就算立法通過,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亦無法適用於此次案件。但以現行法制而論,難道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依刑法第286條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年刑法修正時,增加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的加重結果犯,且法定刑爲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爲防止凌虐用語不明確,更在刑法加以定義,即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爲,無論是毆打抑或消極如病不就醫,也不論是言論或肢體動作,不計時間長短或持續與否皆納入所謂凌虐範疇。

惟此次保母虐童案,被害人爲1歲男童,生理機能本就脆弱,除遍體麟傷、指甲與牙齒脫落、下體變形外,還包括最致命的頭部凹陷。嫌犯對男童的死亡是否僅屬過失,致僅以「凌虐致死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就有商榷餘地。

殺人或凌虐故意,存於人的主觀,現今尚未有探知內在意志的科技,只能藉由客觀證據判定。至於如何判斷有否殺人故意,必須由兇器種類與用法、創傷部分與程度、案發情境與現場及犯後之言行等,來爲綜合考量。

以此次兒童受虐案來看,若能借由死因鑑定、目擊證詞或影像,甚或找到擊傷頭部的器物,就可能從凌虐致死罪,逐漸踏入可判死刑的「故意殺人」之治罪領域。

然而,過往這類事件發生後,鮮少有被以故意殺人罪訴追者,這樣的司法趨勢似難以扭轉。惟從去年1月1日開始,只要是因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結果者,就要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判。因此,面對這起保母虐童案,無論檢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殺人罪起訴,都要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這是否代表,此案判決,有可能往故意殺人罪、甚或因此判死呢?

這裡會出現的問題在於,檢察官的起訴罪名,若仍是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則合議庭跨出此罪範疇爲判決,恐會碰觸不告不理原則的紅線。再來,就算合議庭有權變更起訴罪名,但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有關法律的解釋權乃專屬3位法官下,6位國民法官實際上也只能提出疑問,並沒有任何決定何等罪名的權限。這也代表,此次爆發的保母虐童致死案,於未來有很大可能仍是會在凌虐致死罪的框架下進行審判。

至於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是否會因法感情之注入,而判處最重的無期徒刑,就待時間觀察。

(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