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審重案妥當嗎

司法重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預計2023年1月1日實施,國民法官審理案件集中於侵害生命法益犯罪,將面臨是否判死的壓力。(圖/記者吳銘峰攝)

因屆期不連續,司法院重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於會銜行政院後,將送立法院審議,並預計於2023年1月1日實施。而此次草案最大改變,即是將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由原先最輕本刑7年以上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的更動,或可使每年必須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從上千件,縮減至五、六百件,卻也使國民法官幾乎審理有關侵害生命法益的案件。

依草案的說明,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發揮國民參與審判的櫥窗作用,就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爲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惟於刑事法領域,除侵害生命法益之罪,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實在不多見,且集中於毒品軍人或貪污犯罪。而因毒品案件,於草案中已排除於國民法官的審理,再加上軍刑法案件本就不多,就只剩下貪污犯罪,可以成爲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

只是在《貪污治罪條例》裡,最輕本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也只出現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諸如竊取或侵佔公用財物、收受回扣、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漏稅物品、違背職務受賄罪等。此類案件的發生率雖是個未知數,但於現實面,遭訴追的案件肯定不會太多。若果如此,則未來的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必將集中於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

而這幾年,對於殺人案件是否要判死刑,一直是各界關心焦點,因此藉由國民法官的審判,可將民衆的法感情注入,而不至於使判決遠離人羣。惟與陪審制,即由陪審團決定有罪、法官爲量刑分工模式不同,6位由平民所抽選出的國民法官,既須決定有罪與否,於判決有罪後,仍得與3位法官共同量刑,將面臨是否判死的痛苦抉擇與壓力。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於酒駕致人於死罪的審理。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故意酒駕致人於罪法定刑爲3到10年有期徒刑,但從2013年修法後,法官面對此等案件判處重刑的比例,往往與一般民衆有落差,致常揹負罵名。而雖此罪非屬最輕本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因屬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仍會落入國民法官的審理範圍,或可稱得上是將民意注入司法審判,卻也必須承擔與法官同樣的責任。尤其在2019年修法時,針對酒駕者於5年內犯酒駕致死,再提升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已接近殺人既遂罪的法定刑。若果如此,國民法官所面對的壓力,恐也不亞於殺人罪的審理。

如果要讓國民法官承受此責任與壓力,如何保障其免於各種外力干擾與恐懼,勢必是須考量的重點,但在制度未實施前,實也無法預知。以已經實施10年,且也是國民法官最主要參考藍圖的的日本裁判員制度來說,因審理對象也都是重罪,尤其是殺人罪,就有裁判員因於審判過程看到死者被殘酷殺害的照片,以及身心所受到的極大壓力,因此得到憂鬱症,致請求國賠案例。能否讓國民承擔如此的法定義務,並因此受到類如創傷症候羣的損害,實也有很大的疑問。

甚且,於評議有罪時乃採取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於量刑時則採附條件的過半數決,也就是說,最終評決一定得含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見,這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因此被削弱;究其實質,仍是取決於法官的意志。若果如此,所謂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到底是在實現司法民主化,抑或讓人民來承擔沉重的壓力與責任,已顯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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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