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提高大法官判決門檻 刻不容緩(吳楚仁)
憲法法庭對死刑作出合憲卻限縮的判決,引發朝野爭議。(圖/本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日前對死刑作出合憲卻限縮的判決,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議修訂《憲法訴訟法》,提高大法官判決門檻,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修改成2/3同意。這個修法可以確保「五權分立」,以及避免憲法法庭淪爲執政黨操縱的工具。
檢視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釋憲案、近3年的憲法法庭判決案,大法官大都扮演宣告違憲與否的「消極立法者」,鮮少積極指示具體修法方向,甚至以憲法法庭的決定取代立法,直接介入法律規範內涵的形塑,而把憲法法庭變成「積極立法者」。但這次死刑判決案,不僅實現司法院長許宗力的個人主張「把憲法法院作爲積極立法者」,也讓主張廢死的大法官滿足「實質廢死」,更讓民進黨廢死黨綱往前跨一大步。
從法律觀點言,《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第39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法律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擁有很大的權力。
再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從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都在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也就意謂着,誰能掌控大法官,誰就能主導一切立法。
目前,大法官人選由總統提名,加上現任者多爲英系人馬的狀況來看,立法翁曉玲提案修訂《憲法訴訟法》第30條及第43條,拿回立法權,訂出大法官判決的更高同意門檻,是對日後各種憲法判決案最佳的制衡。
依照現行法規定,大法官判決或暫時處分,「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翁曉玲提出參照過去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把大法官同意門檻提高到2/3,若修正案都通過,未來需要至少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並至少7名同意才能作判決或暫時處分。
只是,目前現行法對於大法官「現有總額」沒有明定人數,加上這次總統賴清德提名大法官人選中,有許多具有爭議的候選人,若立法院堅持不同意,大法官人數不足15人時,可能出現3、4名大法官就能作出判決的可能性。因此,將修法案列爲這會期的優先法案,訂出應有的總額人數,並修訂第30和43條的同意門檻,迫在眉睫。
再從五權分立原則來看,憲法法庭變成積極立法者,源於立法不作爲。過去民進黨在立法院佔多數,卻不敢明確修法,這次被憲法法庭判決要求在刑事偵查與訴訟法上必須做出許多重大改變,無疑是打了民進黨一巴掌。但相對地,憲法法庭指示8道判死門檻的作爲與修法,也凸顯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的原則已經失去平衡,若立法院不迅速修法有效規範憲法法庭,當它變成政黨工具時,恐非全民之福。(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