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對抗民意 如何團結國家
(圖/本報系資料照)
賴清德總統國慶文告肯認中華民國,近日媒體報導他向黨內人士說,「團結國家」是總統的責任,「只有中華民國能讓所有人團結」。然與此同時,回頭看當前臺灣局勢,在憲政史上總統核可之覆議府院對抗是寥寥可數,覆議失敗拒絕接受,不惜由國會少數的民進黨團與總統、行政院、監察院聯手告立法院,更是史無前例。在此對抗氛圍,「團結國家」該如何達成?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攸關最高憲政機關間之權力結構,而非人民權利之直接受損問題,未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之「協商先行」,憲法法庭即迅速受理,於2024年10月25日宣判。
先就不受理之部分言,多機關數箭齊發共同告立法院之結果,總統聲請部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有3條不涉及總統憲法職權,規範效力亦不及於總統。行政院聲請部分,同法計有10餘條屬立法院就其職權行使所爲自我規範事項,並不涉及或影響行政院憲法職權之行使,規範效力亦不及之。監察院聲請之部分,亦有3條非以其爲規範對象或無涉其憲法職權之行使。林林總總之不受理,聲請之草率尤其是行政院,還像國家最高憲政機關應具備之嚴謹態度與憲政素養嗎?底氣何來?
就實體內容言,有關立法院之文件調閱及調查權,已有司法院釋字第325、585、729號釋憲案在先,此次憲法法庭判決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應停止調查,顯然限縮過去釋憲確立之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事項與範圍。
釋字第585號提到,「立法院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此次憲法法庭判決卻作了限縮,出席聽證爲證言時,做出「虛僞陳述」,前者之刑責、後者之罰鍰均違憲。但事涉重大公共利益,且易使立法院職權行使陷於錯誤資訊,又無拘束之法律效果,立法院形同無牙之老虎,基本揭弊難以做到,如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更何況監督政府濫權?
尤其立法院對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調閱文件拒不配合者移送監察院,亦被宣告條文違憲。連人民都可以去監察院陳情之情事立委卻不可,況立法院不過爲建議,決定在監察院。違憲何其容易?
此次判決,一不該司法介入協商先行;二相關拘束力條款之宣告違憲,致立法權只能代表人民走過場;三相對釋字585號此次顯然是民主倒退之解釋;四此例一開,立法院之少數黨日後不服多數之政治問題紛紛求救憲法法庭,司法尊嚴何在?
賴清德總統若意欲以「中華民國」團結國家,在此之前,或該省思此次釋憲對「團結」究竟是利或是弊?(作者爲開南大學法律所兼任副教授、第5屆監察院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