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逾6800萬 江蘇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被判12年

江蘇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圖/翻攝自人民日報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2日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案,對被告人李雲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審查指出,2003年至2014年期間,李雲峰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兼秘書長、省政府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個人工程承攬、項目規劃調整、職務晉升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77萬餘元(約新臺幣6803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李雲峰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字特別巨大,行爲構成受賄罪。有鑑於李雲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雲峰受審。(圖/翻攝自荷澤中院微博)

根據人民日報報導,李雲峰出生於1957年3月,他在1981年7月時加入中國共產黨,2003年4月起擔任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2016年5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李雲峰曾擔任十八大代表,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二屆省委委員、常委,以及省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