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私審幼童 前檢察官控「蘋果日報」組織犯罪結果出爐

林俊佑(本報資料照片)

曾任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林俊佑,2018年6月因不滿幼女在幼兒園遭霸凌,帶刑警闖幼兒園私審幼童,被起訴及懲戒後,認爲當時《蘋果日報》報導不實,控告《蘋果日報》香港母公司、社長、總編輯、撰文的花蓮、臺北司法記者多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個資法》及妨害名譽等罪。臺北地檢署認爲罪嫌不足,8日將蘋果日報母公司、社長等人全部不起訴,但本案已創下律師控告公司法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的首起案例。

《蘋果日報》由黎智英創立,黎智英因涉犯香 港《國安法》等罪遭關押迄今,《蘋果日報》在臺的新聞業務一夕瓦解,只好停止在臺的新聞業務。但不料已結束營業的《蘋果日報》過去的一些在臺的相關新聞報導,仍導致香港母公司在臺挨告《組織犯罪條例》,這可能是目前人在獄中的創辦人黎智英所始料未及的。

林俊佑2018年因不滿女兒在校遭霸凌,率警前往幼兒園「私審」幼童遭花蓮地檢署依恐嚇罪起訴,法務部原擬定將他調動至澎湖地檢署遭反彈後,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將他停職處分。

另監察院2018年9月彈劾林俊佑,2019年職務法庭判決林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的公務人員職務,林因此轉任律師。

林俊佑認爲,當年《蘋果日報》報導他涉及的案件,內容誇大不實,導致他的個資曝光,並進而造成他被懲處的結果,憤而控告《蘋果日報》香港母公司、社長、總編輯、撰文的花蓮、臺北司法記者多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個資法》及妨害名譽等罪。

北檢受理偵辦後,認爲林俊佑提告《蘋果日報》的諸多犯罪事實,均罪嫌不足,且無積極事證證明犯罪,因此今將《蘋果日報》香港母公司及相關人士全部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