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企業被政府搶劫—北市府粗暴接管小巨蛋

▲小巨蛋被直接解約甚至接管,就像是一家企業政府搶劫一樣,只能空喊搶劫,司法卻幫不了什麼。(圖/東森國際提供)

日前看到臺北市長柯文哲接受〈ETNEWS雲端前線節目的專訪,提到爭議不斷的臺北大巨蛋爲何當初不解約,柯P透露:「如果我那時候給他解約,現在就完蛋了,我馬上就死了。」柯市長這段話講得很直白,但更重要的是,他內心有着恪守法律程序的堅持;相對於當年臺北小巨蛋經營權被臺北市政府粗暴的接管,過程中,完全未見法律程序的遵守,讓一家上市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的損害,甚至無從救濟,不僅是司法史上罕見,而且是很離譜

臺北大巨蛋是BOT(興建、營運、利轉)案,十多年前的小巨蛋則是(營運、移轉)0T案,共同點都是官民合作,講細一點就是公、私合作,依據的法律爲《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換言之,如果沒有民間的參與,就沒有與政府合作的開展與可能。然而,一樣是蛋,都惹禍了,遠雄集團或許還在不滿柯市長的停工行政處分中怨恨難消,但小巨蛋被直接解約甚至接管,就像是一家企業被政府搶劫一樣,只能空喊搶劫,司法卻幫不了什麼。

個人主跑司法新聞十多年,或多或少看過、也寫過相關的小巨蛋糾紛新聞,偶然機會看到新聞同業劉志原記者撰寫的《都是巨蛋惹的禍》時,首先書名就很吸引我,利用空閒之餘讀完全本書後,原本對小巨蛋案半知半解,如今終於可以更加清楚瞭解東森集團當初參與經營小巨蛋的初衷,以及因爲王又曾家族涉及力霸案波及王令麟乃至東森國際公司的辛酸血淚與過程。

原本由東森巨蛋公司經營的臺北小巨蛋,因臺北市政府的強制接管衍生的民刑事乃到行政訴訟,書中清楚描述,只因司法單位的介入偵辦王令麟,竟把一家有衆多股東上市公司財產直接搶走,留下的損害卻由全體股東埋單,但據理力爭結果竟是求告無門,民事法院行政法院之間彼此互推責任,猶如燙手山芋一樣,讓我見識到司法伸張正義的功能,成了十足的教條口號。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每個人都朗朗上口,但套用在東森小巨蛋案上,卻完全不是這一回事。本書作者在導讀一開始所提到的,因爲一通監聽電話,引發檢調單位展開臺北小巨蛋圍標案的調查,一件還在檢調手中的圍標案,導致臺北小巨蛋從東森巨蛋公司手中,被臺北市政府強制接管……,圍標案後來一、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但已人事已非。

這是書中作者的法庭觀察,但就同爲司法線記者的我來說,這樣的無奈,起初因事不關己,但讀後卻有如我是當事人那般的無力感,臺北地檢署當初僅憑一篇報導便起訴東森巨蛋公司圍標,辦了包括王令麟等人,臺北市政府更以此做爲強制接管小巨蛋的理由,暫且不論檢調單位的心態問題,臺北市政府連檢方起訴書的內容都沒看到,也沒給東森巨蛋公司這一方任何答辯的機會,在警力開道下強制接管由上市公司投資數億元的財產,連個講話的機會都沒有,更奢談救濟管道,試問這還是法治國家嗎?

老百姓從媒體上看到片面的報導,看到接管的大陣仗,因爲事不關己,當然感受不到絲毫的無奈及痛苦,但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是東森國際公司的股東,你要關心的是,是王令麟害了你投資的股票受到損害嗎?是非黑白,總要先釐個清楚,要怪也要找對對象。

先談檢方的圍標起訴,北市府立馬翻臉,拿圍標等事由終止契約並接管祭旗,然而,檢方的起訴書充其量只是合理懷疑,之後一、二審判決全案無罪確定,還了公道。但如同在大街上打人小巷子道歉般,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臺北市政府完全欠缺行政調查程序,還沒有看到檢方的起訴書,只憑報紙報導,旋即率爾片面終止契約並接管,乍看之下,像極了切割大戲,深怕若不趕快閃躲,怕會惹禍上身。

看到柯P最近提及有關大巨蛋的講話,他說:「在一年前終止合約的條件還不成熟,現在法院又覈准給遠雄工期922天,如果我那時候給他終止契約,我現在就輸慘、完蛋,我馬上就死了。」被外界解讀成很衝動的柯市長,面對大巨蛋的爭議,他至少懂得什麼叫法律程序,該走的法律程序要走,但小巨蛋的命運卻因市長的不同,差別待遇也大不同。

▲臺北市長柯文哲接受〈ETNEWS雲端最前線〉節目專訪,提到臺北大巨蛋爲何當初不解約,因爲他內心有着恪守法律程序的堅持。 (圖/記者李毓康攝)

司法記者累積的經驗告訴我,非不得已千萬別碰官司,能不打官司是首選,東森小巨蛋案的發展充滿着新聞性,訴訟過程更是曲折離奇,因臺北市府悍然接管衍生的法律官司,竟然是出奇的妙,臺北市政府和東森集團各自提告求償的民事官司,結果都遭到敗訴判決,沒有人贏,有關的行政訴訟認定更是罕見,既然是出自行政機關的接管,但行政法院卻認爲這並非是行政處分,和市府打官司的結果當然是輸,因此,若照行政法院判決的見解,接管非行政處分而是私經濟領域行爲,那市府根據《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本質上不就凸顯已經違法在先了嗎?此外,在接管前,總要給東森巨蛋公司催告等改善的程序,一切都沒有,市府直接貿然接管,這樣的情況活生生的就發生在號稱法治國的臺灣,讓人深感恐怖。

石中劍,資深媒體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