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44/北市府粗暴接管小巨蛋 陳清秀:罪不至死!

東吳大學法律教授陳清秀感嘆自己推動制定的自治法規被誤用,更以「政府粗暴」來形容當年的臺北巨蛋接管案。(圖/資料照)

2016年10月,陳清秀接受本書採訪談到小巨蛋案時,感嘆自己推動制定的自治法規被誤用,更以「政府粗暴」來形容當年的臺北小巨蛋接管案,對於臺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他說:「這是一個公私協力負面教材。」

陳清秀認爲,公私協力的OT、BOT案本質就是誠信,互相本於公平信任原則,互相有照顧保護義務,如果有一方做得不是那麼圓滿,那另一方應協助督促改善,促使彼此能夠共存共榮,除非有一些重大的事故或重大的違約行爲,經過相當時間催告還是無法改善,再採取進一步的手段解決問題。他形容,這就好比夫妻間鬧到不可開交,已經無法繼續生活時,纔可以請求離婚。

對於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在2005年8月,以東森巨蛋公司涉及圍標理由接管臺北小巨蛋,陳清秀認爲,此事罪不至死。但罪不至死的案件,卻判死刑,這就違反比例原則。若說委託經營的OT案中,政府認爲經營廠商地方做得不夠圓滿,應給廠商一個合理的期間改善。

對於接管,陳清秀指出,如果說要進入公法領域,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爲或不行爲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就要有一個告誡催告通知強制執行的行政處分,才能作爲行政上強制執行的依據,並給廠商有訴願、行政訴訟的機會

▲臺北市政府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方賓照攝/轉載自《自由時報》)

陳清秀認爲,如果連正當的法律程序都沒有,也沒有作成上述規定的行政處分,就直接強制執行予以處理,就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除非情況急迫,例如傳染病防治,纔可以予以行政上的強制執行。他以當年臺北市立和平醫院爲例,因爆發SARS必須馬上封院,否則傳染病會擴散,就是屬於很緊急的情況,但臺北小巨蛋案並沒有那麼急迫,因此本案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處理模式

陳清秀提到,如果正常法律程序沒有執行,理論上就會變成是不合法的執行,但是現在面臨到的困難是,普通法院對於行政法可能比較陌生,而臺北小巨蛋的案子,剛好公私法領域交錯,基礎關係民事關係,但是加上去的是公法的行政法,普通法院對行政法可能不是那麼瞭解,所以就誤以爲行政執行的法定程序已經完備,沒有注意到相關行政執行法的適用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此部分裁判有點粗糙。

看待接管案的判決,陳清秀說自己是佛教徒,看問題比較喜歡從因果關係着手,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如果沒有惡因,卻得了不好的果,就顯失公平。(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