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性侵6歲女童 法官斥法理不容重判10年

8年前年僅6歲的女童隨着母親與母親男友,借住在一名「叔叔住處,沒想到叔叔趁女童母親與男友外出時,假借摸身體遊戲,性侵女童2次。(本報資料照片

8年前年僅6歲的女童隨着母親與母親男友,借住在一名「叔叔」住處,沒想到叔叔趁女童母親與男友外出時,假借摸身體遊戲,性侵女童2次;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斥責他的行爲爲社會道德法理不容重判10年。可上訴。

高院考量被告藉女童母親朋友身分,趁獨處期間性侵女童,他的行爲嚴重傷害女童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是爲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且未對女童表示歉意,各判刑8年6月、8年,合併執行刑爲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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