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鍋的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法
(圖/Unsplash)
臺灣一個月來在各場域發生的性騷擾#Me Too事件,引發全民關注,民間團體倡議修法刻不容緩。在民間版的性騷擾防治三法草案公佈後,行政院修法草案也公佈了,但長期存在的各法主管機關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互相推諉、資源未整合問題,真能透過修法聯防解決?號稱邁向性騷擾防治新世紀的修法,真能杜絕職場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三法立法過程是被害人的傷痛血淚爭取而來,25年前的醫院護士性騷擾案,其後葉永鋕同學的校園性霸凌案等,因此換取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普及人身安全保障的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本次修法起源更因執政黨未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導致黨工受到身心傷害而來。這是沉痛的過程,提醒政府勿以修法自喜創造新世紀名詞來自我膨脹。
性騷擾防治三法各有各的立法目的。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精神主要是對行爲人之行政裁罰,性別工作平等法強調的是僱主在職場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不應該混淆。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但書排除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以致職場及校園性騷擾被害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對行爲人提出申訴要求行政裁罰,只能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及第89條條規定處理,形成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被害人不公平之狀態。在第一線協助被害者的過程中,常常聽到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吶喊:「我爲什麼不能依性騷擾防治法對行爲人提出申訴?我只是要行爲人接受法律制裁有這麼難嗎?」這樣的聲音難道政府聽不見嗎?行政院公佈的版本對此毫無處理,還揚言創造新世紀?
爲接住因三不管灰色地帶的被害人,最有效率的修法就是刪除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但書規定,讓任何行爲人的申訴裁罰都可以適用。如此一來,即便職場性騷擾行爲人是負責人,除依性騷擾防治法追究其行爲人之法律責任外,因行爲人爲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負責人或其董事、監察人、顧問時,渠等本應建立友善工作場所、善盡保護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之責,卻反而淪爲加害者,對受僱者造成的傷害更大,如經性騷擾防治法認定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成立性騷擾者,即應視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未善盡保護受僱者或求職者之責任,再對僱主加倍予以裁罰。
但我們看見行政院捨棄最便捷處理的方式,用最複雜的途徑將部分行爲人責任交給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縱使如此仍無法讓所有行爲人均接受法律制裁,更無法接住所有被害人的要求和期待,這種半調子的修法是人民要的嗎?
再者,從歷年的性騷擾事件檢討,其原因之一爲國家性別暴力防治責任缺乏整體規劃。就民間監督立場提出的修法版本,重點在國家擔起性騷擾防治責任,國家責任不僅是修法就了事,後續的執法強度纔是真正政府要做的事。
於是民間團體訴求國家責任入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及輔導計劃,並每年公佈性騷擾成效及改善報告。重要的是透過專案勞動檢查手段,督促僱主遵守法律並公佈勞動檢查結果及具體改善情形。但很遺憾,這部分並未在行政院草案看見政府執法的決心。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在規範僱主性別友善工作環境之責任,爲彌補職場性騷擾事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之損害,並讓僱主重視職場性騷擾事件之預防及補救,民間團體訴求應建立對僱主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而非只限權勢性騷擾行爲人。
性騷擾被害人勞動權益保障,不分權勢性騷擾與否應一視同仁。民間團體訴求凡被害人遭受性騷擾之勞動權益,應訂定辦法規範被害人職務調整選擇、減少工時或請假給薪等權益,而不是隻規範權勢性騷擾時纔有勞動權益保障。
性別平等法律意涵平權價值及人性尊嚴,牽一髮動全身,必須有充分的社會對話。行政院法案未經預告程序,我們呼籲立法院審議前必須召開公聽會聽取不同團體意見,嚴格把關,纔不會讓政府的修法淪爲只是美麗的話術而已。
(作者爲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