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男趁正妹喝醉送她去休息 不顧拒絕強脫衣褲硬上

碩士男趁正妹喝醉送她去休息,不顧拒絕強脫衣褲硬上。(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1名黃姓男子,去年2月參加朋友聚會,期間因爲A女(化名)喝醉,他主動要送A女返家遭拒,後來因爲A女不勝酒力,黃男再次要送她到附近旅館稍事休息,A女因此點頭,黃男事後陪同A女一同至商旅休息,黃男進房後,將A女上衣全數褪去,不顧A女表明不同意,以強制力親吻及擁抱後對A女性侵得逞,法院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與A女原本素不相識,兩人於2023年2月23日晚間至24日凌晨3時許,參加共同友人之聚會,黃男見A女已有酒意而認爲有機可趁,主動向A女提議要送其返家,起初爲A女拒絕,其後黃男再次建議,A女因認爲自己有點不勝酒力而同意由黃男共同搭小黃至附近旅館休息。

豈料,黃男於陪同A女一同至臺北市某商旅房內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在房間之牀上,乘A女因酒力而有自救及救助能力降低之情形,先徒手將自己及A女之上衣全數褪去,不顧A女已出言表明不同意爲進一步之親密行爲等語,以強制力親吻及擁抱A女後,以其性器官在A女下體來回磨蹭,並於接合而爲射精,以此方式違反A女意願,對A女爲強制性交行爲得逞,嗣A女因酒力退去而至警局提出告訴,始循線查獲上情。

法官認爲,被告枉顧A女意願,而對A女爲強制性交行爲,侵害A女之性自主權,實屬不該,而應予以嚴懲,然考量被告無犯罪前科,並非素行欠佳之人,且犯後除坦承犯行認錯外,並與A女已達成和解且如數付訖和解金額,A女並表示願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

法院審酌,被告爲滿足一己性慾,違背A女之意願,對A女爲事實欄所載之強制性交行爲,嚴重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其所爲自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碩士畢業且與A女達成和解,並已如數支付賠償金予A女,犯後態度尚屬良好,A女並已同意法院予以從輕量刑,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9小時。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