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伏法 能器捐嗎?衛福部這樣說

死囚黃麟凱昨晚執行槍決,是法務部相隔5年後再次執行死刑。(本報系資料照)

死囚黃麟凱2013年殺害前女友及其母親,被判處死刑定讞,昨(16日)晚執行槍決,有關死刑犯器官捐贈的議題再度引發討論。事實上,立法院2015年已修正器官移植作業準則,禁止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並於2020年修法,刪除執行死刑規則中關於捐贈器官的條文。

黃麟凱昨晚10點02分槍決伏法,遺體於10點35分被送出刑場,10點57分運抵新北市立殯儀館。這起案件是法務部相隔5年後再次執行死刑,有關死刑犯器官捐贈的議題再度引發討論。

事實上,2015年立院朝野協商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器捐臨牀指引中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之器官。根據《中天新聞網》報導,衛福部表示,國際人權國家早已禁止此作法,即便死刑犯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仍不採用。

此外,根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文章指出,從1991年的執行死刑規則可見,死刑犯如有意願捐贈器官,應在執行前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也要經其親屬同意;爲使器官能夠捐贈使用,槍決的位置就會改爲射擊頭部,經腦死認定後送至醫院進行器官捐贈手術。

但在2011、2012年執行死刑時,部分死刑犯同意捐贈器官,引起醫界及民間的疑慮與撻伐。在國際上,聯合國和世界醫學聯盟的立場,都是反對死刑犯器官捐贈。我國在法規範層面,2015年修正器官移植作業準則,禁止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執行死刑規則中關於捐贈器官的條文,則是到了2020年修法時連帶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