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事關汕頭商品房,這些事項需注意...

2023年8月14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商品房銷售條例〉的決定》並於當日公佈、施行。爲貫徹落實新修正的《汕頭經濟特區商品房銷售條例》(下稱《條例》)各項規定,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切實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近日發佈通知,對貫徹執行該條例的具體問題就進行說明。

根據《通知》,《條例》修正前後的業務辦理以2023年8月14日爲界限,該日後收件受理的審批、審覈等行政管理業務,按《條例》規定執行。

通知對增購車位(庫)、開發抵押貸款情況報送和抵押房產的預售管理等問題進行詳細說明。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滿兩年或者區域內的住宅已全部售出,若想對剩餘車位(庫)進行銷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先向住建部門報告車(位)庫銷售方案等材料,再進行公示、申請增購手續等流程。

對於開發抵押貸款情況報送的具體問題,《通知》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房貸銀行、住建部門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商品房項目在2023年8月14日後申請預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預售前及預售過程中,有辦理開發抵押貸款的,應當在提交開發抵押貸款申請時,同步向住建部門提交《企業開發抵押貸款報告表》(或者在粵安居系統填報)。2023年8月14日前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在8月14日後、項目現房銷售前新增申請開發抵押貸款的,按以上要求報告情況。開發企業將預售項目向銀行以外的單位、個人以抵押等方式進行融資的,參照以上要求提交報告。放貸銀行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自2023年8月14日後在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抵押貸款情況,在抵押貸款申請通過時,同步向住建部門書面(或通過粵安居系統)報送。住建部門和放貸銀行應分別在企業申請支取使用預售款或開發抵押貸款時,結合開發抵押貸款(預售款)使用情況進行審覈,對已使用開發抵押貸款(預售款)完成支付的建設用款,不得重複批准使用預售款(開發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辦理商品房項目抵押登記情況實時向住建部門推送。

對抵押狀態下申請開通預售商品房網籤的,《通知》明確,需提交抵押權人同意銷售書面證明及買受人知情聲明等相關材料。自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按《條例》第七十條第(四)項相應情形處理。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來源:汕頭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