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車站地下街潑精惡男 法官給緩刑原因曝光

去年賴姓男子在臺北車站Y區地下街Y4出口電扶梯,朝女子的短裙及右小腿潑灑精液,法官判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賴姓男子在臺北車站Y區地下街Y4出口電扶梯,朝女子的短裙及右小腿潑灑精液,檢方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考量賴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公然猥褻罪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臺北地院考量賴男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非無悔意,堪認經此科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因此給予緩刑2年宣告,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