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性交因懷孕曝光 單親爸賠償40萬換緩刑 二審法官這樣判

臺中市王姓單親爸爸,對年僅15歲少女連續3次性交得逞,因與少女家屬達成40萬元和解,法院宣告3年緩刑,檢察官以王男未準時支付和解金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24日駁回上訴。(王煌忠攝)

臺中市王姓單親爸爸,去年初透過網路結識15歲少女,接連3次帶回住處性交,導致其懷孕,少女爺爺發現揭發全案,檢察官審理後依妨害性自主起訴,一審法官認王男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且與少女家屬達成40萬和解,宣告緩刑3年,檢察官以王男未準時給付和解金,認王男毫無悔意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以王男已給付和解金,雖有延遲但情節並非重大,駁回上訴。

臺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王姓男子在去年2月初,透過網路結識年僅15歲少女,併成爲男女朋友,王男竟基於性交犯意,分別於去年2月4日、12日、19日,將少女帶回臺中市區清水區住處發生性行爲得逞,因少女懷孕行爲舉止有異,其爺爺發現後憤而向臺中市警局婦幼隊報案。

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王男起訴,一審法官審酌王男國中畢業,從事機械維修工作,需撫養雙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考量王男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且與家屬達成40萬元和解,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不過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指出,王男得知獲判緩刑,竟未履行調解條件賠償告訴人,顯然被告藉由調解成立而獲取法院爲緩刑諭知,其犯罪後態度顯然不佳,毫無悔意,一審諭知緩刑尚有未妥,要求撤銷緩刑宣告。

二審法官認爲,王男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應於今年7月30日前給付賠償金40萬元,王男因尚須辦理貸款,且當時小孩住院,走不開等理由,今年8月21日匯款40萬元到少女郵局帳戶,其遲延給付尚屬合理,情節並非重大,二審24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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