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隊長罵下屬4字經遭求償100萬 對話曝光法院這樣判

刑警大隊長罵下屬4字經遭求償100萬,對話曝光法院這樣判。(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雲林縣警局刑事大隊偵三隊鄭姓小隊長去年錄下與曾姓大隊長飆罵他四字經、五字經的談話42秒,向雲林地方法院提告侵害他的名譽權及人格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雲林地院判賠3萬元。

雲林縣警局偵三隊鄭姓小隊長主張,曾某去年6月17日晚間8點多透過當時的偵三隊長薛某召回他到辦公室談話大聲咆哮「恁娘xx、恁娘XXX」,此一鄙俗不堪的穢語辱罵妨害他的名譽、侵害人格權,造成精神上重大損害,請求依民法184條請求給付100萬元賠償金。

前曾姓大隊長則主張,該段談話70分鐘,僅擷取其中約42秒對話內容,無從得知前因後果,爭論之語是斷章取義,當時兩造語氣音調無加劇變化、激烈爭執,且擔任刑事警察多年,那僅是口頭襌如同發語詞一般,並未帶有侮辱或貶抑之意。

該段受爭議的錄音法院譯文如下:

「被告:這就...我是建議...

原告:大座,你可能對我印象比較差,但是這些奇奇怪怪的事情,我不會去做這些,你放心啦。

被告:你是在靠夭嗎,我是甚麼時候說對你印象不好?

原告:我看得懂啦。

被告:恁娘xx,那不要說了,恁娘XXX,說這個太離譜了,我甚麼時候對你印象不好了,我有說過你一個壞話或念過你一句,說這會不會太誇張,那是你隊長叫你進來開的,不是我叫你進來開的,說要對你印象不好,這樣不會太誇張嗎?

原告:我只是這樣感覺而已,你在生氣甚麼?」

雲林地院審理認爲,原告所提證據雖是談話錄音,但並非兩造間私下對話,而是在工作場合內所發表,又第三人在場見聞,並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收集證據,可採爲證據。

判決書指出,「恁娘xx、恁娘XXX」之陳述侵害原告名譽權的部分,在民法上,若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佈於衆之意圖,亦應認定是名譽侵害,使人不免因而受貶損。

法官認爲,整體觀察該段談話依一般社會通念,具有輕蔑他人並使人難堪之意,足使原告受有難堪、屈辱之感受。審酌名譽權受損程度、辱罵可供見聞範圍,並審酌兩造職業、經濟狀況狀,判決被告曾某必須賠償原告鄭某精神慰撫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