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追贓車開槍擊斃少年遭求償1000萬 法院判免賠

桃園警局員警劉政國4年前追捕贓車,卻開槍擊斃副駕駛徐姓少年,刑事部分劉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死者家屬向劉男單獨提告求償1000萬元,一、二審認定應向桃園政府求償,判劉男免賠。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桃園市警局員警劉政國4年前追捕贓車,卻開槍擊斃副駕駛徐姓少年,刑事部分劉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死者家屬向劉男單獨提告求償1000萬元,一、二審認定應向桃園市政府求償,判劉男免賠。可上訴。

另死者家屬提告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法院認定徐姓少年須負30%過失責任,劉男因違反警械條例規定,桃園市政府須賠償86萬9431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國賠61萬6323元確定,均已賠償家屬。

刑事部分,一、二審考量劉男因公積極追捕失竊贓車,他遇駕駛贓車的田姓男子駕車逃逸的舉動,爲制止脫逃,竟未考量車上有其他乘客造成徐死亡,況且當時田男沒有駕車攻擊或衝撞警員的急迫情狀,他的行爲已構成過失致死罪。

法官認爲劉男雖確信開槍射擊不會誤傷贓車上人員而選擇開槍射擊,但未顧及現場民衆生命安全,他用槍之時機手段爲法所不容許,更造成徐姓少年的家屬無法彌補之損害,且迄今尚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判刑5月,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徐的家屬向劉姓員警求償部分,法官認爲家屬的慰撫金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劉男所屬「各該級政府」即桃園市政府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逕向被告個人請求,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