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手太重 判決超過法定刑度 法院這樣處理

法官下手太重,法定刑度9000元以下,判成3個月刑期(示意圖,達志影像)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判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但臺北地方法院劉姓法官審結一起陳姓計程車司機犯公然侮辱人案件,卻判處可易罰金之刑3個月,刑度超過法定刑,被告及檢方都未上訴而確定,檢察總長已提非常上訴,北院17日澄清法官不是故意違法判決,且有「主動」建請檢方依法處理。

北院表示,劉姓法官是刑事審查庭法官,恪遵職守、戮力爲公,去年9月起至今年9月任職期間,總收案量爲1867件,終結1655件,平均自結率爲93.11%,其因高收、結案量,而就承審的該案,一時疏誤適用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故意爲違法判決。

北院指出,劉姓法官在得知本案判決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而確定,就在本案今年9月6日行文送檢察官執行函中,「主動」說明本案所處之罪刑逾越法條規定,提請檢察官依法處理,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爲刑事訴訟法明定的判決糾正及救濟途徑,實務上並非罕見。

北院表示,劉姓法官本案判決違背法令部分,將依「各級法院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判決認審判違背法令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