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教授涉性侵藥廠業務 監察院:校方未落實防治責任
臺灣大學教授兼任醫師3月被指控涉嫌下藥,更有藥廠業務指控,餐敘後被帶到旅館疑遭性侵害。監院今促請臺灣大學確實檢討改善 。
臺灣大學教授兼任醫師3月被指控涉嫌下藥,更有藥廠業務指控,餐敘後被帶到旅館疑遭性侵害,但向臺大醫院和臺灣大學申訴後卻遭不受理,質疑有管理疑義,監院今指出,臺灣大學未積極查處並落實防治責任,忽視申訴人處境,促請確實檢討改善 。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4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臺大確實檢討改進,並以本案爲鑑,促請行政院督飭勞動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定期檢視性平三法,積極研議改進。
監委紀惠容指出,臺灣大學未依教師法及教育部函釋積極查處,疏於善盡教師管理及性別事件防治責任,甚至該校校評會以受害人非該校學生、事發非在校園等因素,判斷沒有學生可能遭受即刻威脅及風險,無須暫予停聘,忽略該教授仍在醫院有臨牀教學工作、個別指導論文等狀況考量未見周全。
紀惠容認爲,雖然臺大醫院有組成專案小組,針對醫師倫理部分調查後建議不應續聘該師,並決議函報臺大,但臺灣大學仍忽視受害人處境,直至受害人開記者會陸續申訴後,仍未見妥處防範,未能保護被害人利益,應確實檢討改進。
另外,臺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函覆受害人不受理時,未具體提供申覆期限及受理單位,也未通知臺北市府,不符性騷擾防治要點及申訴流程圖,更違背性騷擾防治準則。
紀惠容認爲,臺灣大學性別專業人才濟濟,多位教授開設專業性平課程,更設有校級的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但相關性平委員會成員組成,卻未以性平專業爲主要考量,恐不具性平意識,導致決議多有疏漏。
紀惠容指出,對於不適用新修性工法的受害人,仍有賴勞動部確實協助,有待行政院建立跨部會意見交流機制,使相關部會定期檢核性平三法,填補法律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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