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學生會選舉索名冊遭校方以《個資法》拒 國發會出面釋疑
近期臺灣大學即將舉辦學生自治選舉,不過當學生向校方索取候選人名冊時,卻遭校方以《個資法》第15條與第16條爲由拒絕提供;針對於此,國發會今(17)日指出,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應符合其原始蒐集之目的,且屬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利用,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
國發會法協中心表示,按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大學原系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學生包含姓名、學號及學院別等個人資料,故公立大學依上開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應符合其原始蒐集之目的,且屬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利用,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