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加工廠偷排重金屬廢水 最高恐挨罰600萬
臺南市一家金屬加工廠未經處理,就將含重金屬的酸性廢水導入化糞池後直接排出廠外,污染鹽水溪,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查獲後要求停止排放,並告發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可處6萬至6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則可命停工或停業。(環境部提供/蔡佩珈臺北傳真)
臺南市一家金屬加工廠未經處理,就將含重金屬的酸性廢水導入化糞池後直接排出廠外,污染鹽水溪,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查獲後要求停止排放,並告發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可處6萬至6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則可命停工或停業。
環管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說明,金○興公司爲金屬加工廠,從事金屬板蝕刻製程會產出含重金屬的酸性廢水,該公司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屬於列管事業,應依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透過酸鹼中和及使用重金屬捕集劑或吸附材料等方式,將重金屬以吸附材料吸附或沉澱爲污泥後去除,纔可排放廢水。
但環管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發現,該公司在廢棄物清理計劃書登載爲印刷輔助業,且將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蝕刻製程廢水,經由廠區後方地版的排水孔導入化糞池後,直接排出到廠外,督察人員當場要求立即改善、停止排放,並依《水污染防治法》告發。
環管署呼籲,事業對於製程是否需申請相關環保許可文件,可逕洽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詢問,申請後並依許可妥善操作相關設備,不得任意排放未經處理廢水污染環境,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南部各縣市環保局將持續攜手查覈可能造成河川流域污染的事業,以改善水體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