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議員施餘興望被控賄選 高分院認同是助選員車馬費判無罪

臺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施餘興望被控分別以1萬、1萬5千元向錢姓婦人及鍾姓男子買票,分別被依涉行賄及受賄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今遭駁回。圖/本報資料照

臺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施餘興望被控分別以1萬、1萬5千元向錢姓婦人及鍾姓男子買票,依涉選罷法中行賄及受賄罪嫌起訴,去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施餘興望等人表示這是車馬費及工作津貼,合議庭認檢方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其行賄或受賄罪嫌,今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指出,施餘興望前年底舉行第4屆臺南市議員第13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候選人,爲求順利當選,同年9月7日下午4時許,在錢婦官田區住處,交付現金1萬元給錢婦,約定錢婦投票給他,錢婦也收受該款項。

施餘興望又因接獲鍾男來電後,同年11月10日下午3、4時許,至鍾男新化區住處,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1萬5000元紅包給鍾男,約定鍾男及親屬共同投票給他,鍾男也收受該款項。檢方認

施餘興望涉犯選罷法中投票行賄罪;錢婦及鍾男涉犯刑投票受賄罪。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賄選罪,須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犯意,而與有投票權人約定爲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客觀上行爲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是否可以認爲是約使投票權人爲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如果交付者所交付的財物,目的並非約使有投票權人爲投票權的一定行使,收受者也非基於投票權的一定行使而爲收受,即分別無法構成交付賄賂罪、投票受賄罪。

合議庭表示,施餘興望坦承交付金錢給錢姓婦人與鍾姓男子,但堅詞否認有何行賄犯意,並辯稱因爲山地原住民的選民分散各地,該金錢是他請錢婦與鍾男前往拜訪選民,爲他輔選所需支出的車馬費、工作津貼,不是行賄選民的賄款。

同時,錢婦坦承收受金錢,她辯稱,她覺得施餘興望給的錢,是要補貼她幫忙輔選的車馬費。鍾男坦承收受金錢,他辯稱,他出獄回家後,看到施餘興望前來拜票的宣傳卡片,他想要從施餘興望身上拿到好處,纔打電話請施餘興望過來,希望施餘興望補貼他機車加油,才能幫施餘興望拉票。

合議庭認爲,綜合卷內施餘興望、錢婦與鍾男歷次供述,檢警監聽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施餘興望所提出其與錢婦間在案發前的對話錄音資料,顯示施餘興望辯稱,他是爲了請錢婦、鍾男幫忙輔選及拜訪選民,所以分別交付錢婦、鍾男各1萬元、1萬5000元,作爲幫忙助選車馬費補貼等,是有所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