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Pacific」商標爭議 法院判SOGO董座總經理無罪

▲SOGO百貨商標爭議董事長晴雯等人被控侵犯著作權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圖/資料照/記者陳雕文翻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遠東集團入主太平洋SOGO百貨後,太平洋建設創辦人章民強認爲,SOGO百貨持續使用「太平洋SOGO」,但章家早已取得「太平洋Pacific」的商標權,提告SOGO董事長黃晴雯等人違反商標法。臺北地方法院宣判,黃晴雯及SOGO總經理汪郭鼎鬆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章民強於16年前退出太平洋百貨經營權,不滿接任者持續使用「太平洋Pacific」商標,2014年10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提起商標評定,財局認爲,新舊商標太相近,要求SOGO撤銷「太平洋」3字。SOGO不服,提起訴願,2015年智財局仍維持原處分,因此改提行政訴訟。

2017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認定SOGO敗訴,9月SOGO更名爲「遠東SOGO」,但章民強認爲,1月就做出的判決,SOGO直到9月才更名,違法使用商標超過半年,向臺北地檢署提起違反商標法告訴,對象包括黃晴雯、汪郭鼎鬆。北檢於12月將2人起訴。

黃晴雯及委任律師強調,「太平洋SOGO」商標自1987年就使用,但章家在用了10多年後才註冊,2017年3月,黃晴雯等人才被通知商標撤銷,但包括申請新商標等都需要花時間,並沒有故意侵犯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