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三讀通過 破壞古蹟罰則提高最高2千萬

文資法今三讀通過。(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公有古蹟等除政府使用者外,得由文化部辦理無償撥用。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今後任何公民團體,只要用心提出事證,都可以有權要求文化資產接受審議保存,而過去古蹟被自燃、火災怪手的蓄意破壞,未來將沒有躲藏的空間

本次修正通過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113條,修正重點包括: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並擴大公民參與程序;新增紀念建築史蹟類別,並針對我國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以強化臺灣土地歷史之連結;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重視多元族羣文化資產之保存;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獎勵規定;提高對破壞文化資產之處罰等。

文化部說,本次之修法除可解決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實務上,擴大公民參與之問題,且新增紀念建築、史蹟及自然紀念物等類別,以此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另並將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公約中,對文化資產類別定義與保存原則等規範重點,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此等國際公約之精神,使我國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另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常遭受不當的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其保存之行爲,《文資化》新條文亦就此等違法行爲,分別依其行爲程度而提高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法律責任,在刑事處罰部分,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至在行政處罰部分,亦提高其可處2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管碧玲指出,本次文資法是35年最大幅度修正,建立的12大改革包括,普遍平等參與權全面入法,各種文化資產均可由個人、團體提報,並限期審議;確立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兩大系;文化資產類型務實擴充,空間、景觀建物羣落、人事物細分,使文資身分名實相符;複合型、系統性文化資產入法;文資審議會中心制確立,不再球員裁判

另外,條文也擴大適用暫定古蹟範圍,阻卻惡意破壞尚未審議之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中,有形文化資產所有人及無形文化資產所有人,平等互惠,無償合作的優先權;重要國家文化資產建設計劃徵收用地得超越土徵條例,擁有彈性議價空間;只要破壞文化資產、審議中的文化資產,不分規模大小,都要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等。

管碧玲在三讀後發言指出,今後任何公民或團體,只要用心提出事證,都可以有權要求文化資產接受審議保存,而過去古蹟被自燃、火災、怪手的蓄意破壞,未來將沒有躲藏的空間,今後文化資產的保存將更有力量。 國民黨立委陳學聖也說,過去我們文化資產保存都是漢人觀點,這次加入原住民史觀,所以未來臺灣對文化資產保存會更多元。而文資法是新舊政府接力完成,顯示朝野對文資保存有一定的共識,加上已過的《電影法》、《 博物館法》 ,「文化三法」就通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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