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法 陸資繞道違法投資 提高罰則

陸委會指出,近年時有大陸營利事業「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資之企業」及「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藉此挖角我高科技產業技術人才,企圖達成我消彼長的磁吸效果,此舉已嚴重影響我經濟秩序及國家利益。實務上亦屢有陸資爲規避來臺投資的審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違法來臺臺從事投資行爲的事件發生。

爲有效嚇阻前揭違法行爲,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並擬具兩岸條例第40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明文規範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之違法行爲,並加強處罰力度,從有期徒刑1年提高至3年,以保護我產業發展及交易秩序。

陸委會亦研擬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爲規避陸資來臺投資應經許可,提供其名義予陸資使用之違法行爲類型納入規範,違反者得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陸委會指出,爲有效維護我國資本市場及經濟秩序之穩健發展,並確保我高科技產業領先優勢,該會以整體國家安全及經濟利益的角度,從法制面強化陸企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以及陸資來臺投資的管理規範,建構完整且務實的防衛機制,以有效防範前揭違法行爲對我國安及經濟秩序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