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門檻比修憲還高!兩岸條例修法全案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通過「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圖/記者蔡浩祥攝)

記者蔡浩祥、陳政錄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爲協議項目門檻修憲還高,目前全案將送院會,進入一個月協商期。

有關政院版本內容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做爲協議項目;時代力量版本則提出提出「雙審議、雙公投」修法構想。

政院版草案新增兩岸政治協議須經立法院雙審議及人民公投的規定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應於協商90天前提出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啓簽署協議的協商。

協商談判後,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再交由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總額半數,該協議草案才能生效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圖/記者屠惠剛攝)

另外,若在協商過程中,立法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劃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

至於時代力量版本則明定「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應由總統經行政院會決議,並經立委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2/3同意,並經公投通過後,才能進行協商。

政治協商的協議文本,須有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再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