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 移工聘僱年限屆滿12或14年可再申請延長半年許可
聘僱移工的僱主注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4年,而從事其他類別工作的移工則不得超過12年。但因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勞動部基於國內防疫安全,調整放寬,對於聘僱許可即將屆滿的移工,僱主可再申請延長6個月的聘僱許可。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說明,僱主可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6個月的聘僱許可,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止(以郵戳日爲準);延長聘僱許可,可減少人員跨境流動所衍生的風險。 陳信瑜指出指出,另外先前從未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的僱主,導致移工聘僱許可已屆滿、卻尚未返回母國者,今年4月10日前,也可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6個月的聘僱許可。 陳信瑜提醒,若僱主沒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申請,或是在4月10日前替移工提出延長聘僱許可的申請,仍可在超過這些期限後的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但僅以1次爲限。 北市勞動局提醒,補行申請的截止日一樣至今年6月30日止(以郵戳日爲準),有需要的僱主請把握時間、準備好申請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圖說: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其他類」移工聘僱年限屆滿12年,以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聘僱年限屆滿14年者,因疫情緣故,僱主可再申請延長6個月的聘僱許可。